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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发[2001]11号
  • 【发布日期】2001-03-27
  • 【生效日期】2001-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发〔2001〕11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实际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新时期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战略性举措,是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对于保护农民利益和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农民负担长期稳定,让广大农民休养生息。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基础上,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分配关系,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
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复杂性、积极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对党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积极稳妥、扎扎实实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督查和指导,加大对改革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查纠力度,确保政令畅通。要及时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妥善解决各种矛盾,总结经验,完善政策,保证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区直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改革,及时出台配套改革措施,巩固税费改革的成果。
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农村稳定和发展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全心全意地依靠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通过深入细致扎实的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既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又保证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既顺利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让广大农民满意,让基层干部满意,确保全区农村税费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1年3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1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按照减轻农民负担和保障农村基层组织基本正常运转的原则,对现行农村税费征管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分配体制,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轻确定负担水平,给农民以更多实惠。新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二是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保证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使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
三是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
四是统筹安排,抓好改革的各项配套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要与精简乡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结合进行。要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量入为出,调整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开支。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乡统筹费。取消农村中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政府性集资。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二)取消屠宰税
取消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今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征收屠宰税。
(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最多不超过7天。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
1.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个别调整确定,不能通过重新丈量土地来确定农民的计税土地面积。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认真核实农业税计税土地,并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应当同步进行调整,防止出现新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现象。对第二轮承包后,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计税土地,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对第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计税土地要及时予以调整。
2.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村或乡为单位,按统计部门提供并参考有关部门的数据,将各种应税农作物前5年的产量汇总,分别计算其年平均产量,按规定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并根据自然条件、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的收入状况及负担能力、毗邻地区的负担平衡等因素,由县级政府核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必须张榜公布,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认可。
3.调整农业税税率。根据地域条件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异,以及农民的承受能力,我区农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全区农业税税率定为6.5%,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及其他贫困地区的农业税税率定为6%。
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按其实收产量的4%征收。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农民同等税收水平征收。
4.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根据近几年实际执行的农业税计税价格,综合考虑市场价因素,税费改革后我区农业税计税价格确定为90元/百公斤稻谷。以后年度内,如确定的农业税计税价格与当年国家保护价之间波动幅度不超过5%,计税价格保持不变。超过了这一幅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确定计税价格。
5.征收农业税附加。农业税统一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对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部队、机关、学校、企业,不征收农业税附加。
6.调整农业税征收方式。农业税保持粮食计算本位,原则上全区统一征收代金。征收代金有困难的地方,具体征收方式由县级政府决定。
农业税具体征收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根据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减少征收环节、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和国家农业特产税的统一政策,以及我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原部分一个应税品目两道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道环节征税。除烟叶、糖料蔗和牲畜产品在收购环节征税外,其余应税品目均在生产环节征税。对在生产环节征税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由生产者缴纳,也可以由收购者代扣代缴;收购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由收购者负责补缴税款。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是征收农业特产税还是征收农业税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农业特产税统一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农业特产税正税的20%。对在收购环节缴纳农业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有、集体农场和有农业特产收入的部队机关、学校、企业,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
农业特产税具体征收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改革后缴纳农业税的,采用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缴纳农业特产税的,采用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缴纳农业特产税的,采用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用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
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农村税费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统筹款项统一管理和使用。
在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要认真清理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清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要严格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对符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减免条件的,经乡镇财政征收机关调查核实、乡镇政府同意并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实行减免。对1997年以后的“村提留乡统筹”尾欠,要根据清欠数额和农民承受能力,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讨论,对确定无力补交尾欠的农户,由村民委员会核实,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可以免交;对不同意免交的农户,要制定具体的分年度清欠计划,分期分批清欠。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的尾欠,统一由乡镇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收缴。对清收的税费欠款,要按原来的渠道管理和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不仅牵涉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职能转变及正常运行。为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必须统筹兼顾,抓好改革的各项配套工作: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建立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各地要结合此次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今年,各地、各部门无权批准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要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凡承担有偿服务事务的乡镇有关站、所,应将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及时转为经营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根据服务的质量与数量由双方协商付费。严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农村生产用电,生产用水严格实行计量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农民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为防止农民负担出现反弹现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强化法制意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
(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压缩人员
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因收入减少影响的开支,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途径来解决。因此,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稳步推进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同时,积极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各乡镇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和事业编制之外聘用临时人员。对一些布局不合理、规模过小的乡镇,要根据我区的实际,在影响社会稳定和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进行适当撤并。
(三)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各地要改革用人机制,对教师实行竞争择优上岗,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教育质量;要严格核定编制和岗位,清退临时工勤人员,压缩非教育人员。要按照规模、效益的原则,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撤并过多过散的教学点,实行适当集中办学,确保教育经费真正用于改善乡村办学条件。
(四)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
各地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相应赋予乡镇与其承担的事权相一致的财权。根据税费改革后的实际,适当调整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合理核定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要全部留归乡镇。原由乡镇统筹资金安排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镇道路建设、农村卫生医疗事业补助等支出,纳入乡镇政府预算支出范围。严禁无偿平调、挪用乡镇及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完善乡镇国库,严格各项资金管理,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约束,坚持量入为出。加强乡镇及村级财务建设,培训财务人员,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五)实施专项转移支付,为改革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收支缺口。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再在农民身上打主意。要在精简机构、削减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的前提下,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办法,保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农村税费改革后,对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困难县(市、区)和乡镇,上级财政要通过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确定合理的转移支付系数,对其进行必要的调节,保证乡镇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必要的支出。对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及其他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系数,在按统一办法计算确定的转移支付系数基础上,增加0.05的照顾系数。在加大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力度,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防止截留挪用。
(六)规范和完善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收征管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征管任务加重。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和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依率征税,依法减免。要从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入手,为广大纳税农户和其他纳税单位、个人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提供方便。严格各项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依法纳税意识。同时要强化税收保全措施,完善农业税收征管体系,确保国家税收依法足额征收,确保农业税收征收人员正常开展业务。各地要结合改革后的工作需要,加强现有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县乡两级农业税收征管力量,提高征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为确立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征管体系,要在县乡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完善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建设,以确保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培育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
各级政府应抓住农村税费改革这一契机,转变工作思路,调整工作重点,以市场为导向,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引导农村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大力发展养殖业,积极扶持和积极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建立和培育农产品流通市场,促进农产品按市场经济规律顺畅流通。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积极搞好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来源渠道,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同时,培植税源,增加税收收入,逐步增强乡镇及村级财力。
(八)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乡镇尤其是村级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的具体措施,保证基层组织的稳定,基本保障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要采取适当扩大村级规模、村组干部交叉兼职等办法,精简村组干部。基层干部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提高法律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各县(市、区)、乡镇要大力加强村级民主和法制建设,按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村民自治”。各乡镇要将逐户核定的农业税及附加负担情况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四、农村税费改革的工作安排
2001年全区农村税费改革具体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2月至3月)。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设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二是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
第二阶段:宣传培训(4月)。主要完成三项工作任务:一是召开全区农村税费改革动员大会,全面动员布置我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全区动员大会后,地市县乡相应设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二是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各项政策措施。三是分级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建立自治区派驻各地、市农村税费改革指导小组和各县(市、区)督查小组,对全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第三阶段:制定县级实施方案(4月至5月)。主要工作是:以县乡为单位,对1994年以后各年度农业生产和农村税费征收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汇集有关数据,并按“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的政策要求进行测算(包括农民减负、收支增减因素、财政收支缺口等内容);以村组为单位,核实农户的计税土地面积,核定农户的计税常年产量,建立分户档案,并形成微机管理系统;将自治区对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交付补助具体测算到县(市、区)。在此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与各项配套措施。
第四阶段:审批实施方案(6月)。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市、区)上报的县级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进行审批。二是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乡级方案进行审批。
第五阶段:组织实施(7至9月)。主要是按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一是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发动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把税费改革的具体内容落实到乡镇、村组和农户。三是按新的税收政策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
第六阶段:检查总结(9至12月)。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对各地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政策执行走样。二是总结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遇到的问题。

五、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涉及各方面利益,事关农村稳定与发展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充分估计改革过程中的工作难度,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一级是改革成败的关键。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务必将此项改革作为2001年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一)层层成立农村税费改革领导机构
从自治区到各地市县乡都要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任领导小组组长,政府分管财政和农村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级财政、农业、计划、民政、人事、教育、计生、地税、统计、粮食、编制、组织、宣传、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可设在各级财政部门,但工作要相对独立,职能必须强化,并且具有权威性,接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避免部门利益的影响。
(二)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农民群众,使农民真正理解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就是要切实减轻他们的负担,让他们得到实惠,从而使这项改革获得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并使农民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对干部进行培训,使他们准确地掌握中央的政策,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
各地要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农民负担和财政收支的真实情况,对改革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改革措施。要广泛征求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尽量把方案考虑周全。方案内容要具体,政策要明确,措施要配套,简便易行。
(四)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每个地市派出一个指导小组,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具体指导。指导组组长由一名副厅级以上领导担任。同时,从各县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农村税费改革督查小组,组长由一名处级领导担任。在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调配下,督查组到其他县(市、区)交叉监督检查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确保税费改革政策不走样,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五)加强部门协作和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服从、服务于改革的大局出发,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积极支持和配合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适应改革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有关政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方针,对可办不可办的事情不办,能缓办的事情缓办,决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的办法求得事业发展。
(六)严肃纪律,保证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和自治区的改革政策。纪检、监察、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有令不行、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依法处理。对举报和处理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有功人员,可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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