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8年9月1日新政办〔1998〕1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由于企业减员增效、下岗职工增多再就业工作难度大等问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遇到了较大的困难。据各地反映,拒绝接收退伍军人的部门、单位比较普遍,主管部门不接收安置并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的较多,严重影响了安置进度,致使大量退伍军人滞留社会。截止7月底,已安置数占应安置数的50%左右。为了加快安置进度,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现将进一步加强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法规
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历年都下发《关于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保证完成年度退伍军人接收安置任务。在近年安置难度增大的情况下,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按照以往行之有效的办法,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加大安置力度,确保退伍军人及时妥善安置。
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针对少数单位拒收情况,再次强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中央驻疆单位和各地有关部门在制定招工计划、下达用人指标时,不得与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政策相抵触。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接收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对强调本单位利益,推诿、拖延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二、退伍军人安置办法
对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各级安置部门与各用人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实际,科学合理的制定安置计划。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私营、股份制企业以及社会团体都有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和责任。都要按职工总数2-5%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新建、扩建单位要按职工总人数25%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鼓励和支持退伍军人自谋职业。
关于编制、劳动指标要继续执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回原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对于回城镇的退伍义务兵,继续按照“先安置后下指标”的办法安排工作。对于服役满13年,配偶在当地有生活基础的转业志愿兵,可在配偶户口所在地给予对口安置。所需编制、劳动指标可在行政、事业编制和自然减员中调剂解决,按计划解决不了的,有关部门年底给予追加。
三、加强对退伍军人的思想教育
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针对退伍军人普遍关心的去向、就业安置等问题,着重抓好优良传统教育、安置法规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形势教育,引导他们认清形势、顾全大局、转变就业观念,自学服从组织分配,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到艰苦的行业和单位去发挥自身的优势,建功立业、成才报国,在择业上不向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提出过高要求,体谅政府的困难,争当两个文明建设的模范。
四、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完成年度安置任务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数量多、难度大的工作,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接收单位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积极配合,确保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各级计划、劳动、公安、粮食等部门都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协助安置部门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从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主动承担安置义务,积极支持政府的工作,想方设法为退伍军人安置上岗创造条件,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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