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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9-29
  • 【生效日期】1998-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支出确保财政收支平衡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支出确保财政收支平衡的通知

(1998年9月29日)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今年以来,全省上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使全省国民经济保持了一定的增长势头。但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特别是国内短缺经济基本结束、买方市场初步形成、市场约束作用明显增强以及我省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质量不高等因素的制约,我省经济工作中还存在着速度缓慢、效益不高等突出问题。特别是财政收入下降,完成进度滞后,财政支出增幅较高,收支平衡压力加大,形势十分严峻。为了扭转这一被动局面,确保今年全省财政收支平衡,更好地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全力推进粮食流通体制、住房制度等各方面改革,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通过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以实际行动支援长江、松花江和嫩江流域等灾区人民抗洪救灾、重建家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收节支制止浪费支援抗洪救灾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开展“六整顿一封存”(即清理整顿预算外资金、周转金、各种基金、各种减免税、各类补贴、财政收支秩序,并封存部分小汽车)工作的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大力压缩一切不必要的行政事业开支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调整结构,有保有压,厉行节约,严格管理”的财政支出管理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身情况,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坚决压缩一般性支出。省级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下半年的公用经费,除离退休人员外,一律压缩20%。各部门首先要保证刚性开支,不得将缺口留到明年,1999年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解决以前年度的经费同缺口。各地、市、县可根据此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压缩目标和要求。

二、严格执行《 预算法》,强化预算约束
从现在起,除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和救灾支出外,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一律不再追加。凡增加财政支出的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做到会议不议、领导不批、财政不审。到今年年底,任何单位经费支出不得突破调整后的预算指标。单位超过预算的开支一律自行负担,财政不予追加。

三、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严把进人关
从现在起到地方机构改革结束前,全省各级一律不再新批成立行政单位和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不得增加编制。各级行政部门不再进人。地方各级党群、人大、政府、政协及审判、检察机关如急需充实工作人员的,可在规定编制内,从其他机关调剂,除个别工作需要的领导骨干外,一般不得从企、事业单位调入。由财政供养、补贴的事业单位,除教学、科研急需的专业骨干可在编制内从行政机关和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内部调剂我,不再进入。对符合政策规定且确须调入的人员,必须在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总额内,由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要认真清理财政供养人员,对各单位的超编人员一律不安排经费,杜绝虚报冒领财政经费现象。各单位要积极清退借调人员和不符合规定的临时工,不得在预算外资金中开支借调人员和临时工的工资及补贴。

四、坚决清理、封存部分小汽车
从现在起,全省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再购置或更新小汽车。对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超编的小汽车一律封存,上交省财政厅。对编制内的现有车辆(专用车辆除外),公、检、法、司、安全等部门至少封存10%;综合管理部门至少封存20%;其他部门至少封存30%。各单位的具体分类和封存数量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这次封存部分小汽车工作,按部门分系统组织实施。公、检、法、司、安全等部门的封车工作由省委政法委负责;省委系统各部门的封车工作由省委办公厅负责;省人大机关、省政府系统各部门、省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封车工作,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各地、市、县对超编车、超标车要坚决清理封存;编制内的车辆可参照省级单位封存的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规定。

五、大力精简会议,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
要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省级各部门召开会议,要按照省纪委、省监委、省财政厅晋纪发〔1997〕13号文件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只开到地、市级,会期不超过3天,不得提高会议规格、扩大会议规模、延长会议时间。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召开一天以上的会议,要分别由书记、省长审批。
今后,省级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召开的各类专业会议一律实行定点开会制度。会议开支的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财政、纪检部门的有关规定,会议费统一由省财政厅或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结算,超出制度规定范围的一切不合理开支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定点单位的住宿费、会议室占用费要在标准价的基础上优惠30%以上,伙食费优惠10%。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要改进工作作风,少开会,开短会,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分别召开,提倡开电视、电话会。要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新闻发布会、部门或跨地域协作的“片会”。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不准向下属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表彰奖励要以精神奖励为主。党政机关禁止举办各类“节”或庆典活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各种庆典活动,会议用餐要实行自助餐方式或分餐制,本埠参会人员不安排食宿。
各地、市、县也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上述精神完善和健全会议费管理办法。

六、要认真执行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费管理办法,努力节约办公电话费开支
针对办公电话费用支出居高不下的现状,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办公电话费用包干办法。在包干范围内结余留用,超支自负。增强费用意识,有效遏制电话费用尤其是服务性、信息性类电话费用的过快增长。公费住宅电话安装范围、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和移动通讯电话的配置必须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晋办发〔1997〕50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严禁用公款以参观、调研、学习、考察为名变相旅游,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
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公用款组织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停止审批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禁止通过旅游渠道组团出国(境)。严禁党政机关干部索要、挤占企事业单位名额搭车出国(境)。凡是要财政负担经费的出访人员,一律不得参加盈利性机构的组团。公务组团出访,组团单位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准从中牟利,不准以不正当手段招揽参团人员。回国后必须向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开具详细的开支情况报告单,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核销外汇。
为堵塞漏洞,节约支出,对国际机票的购买实行定点购买制度。要在公开招标的基础上选择机票供应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访人员购买机票必须按照省财政厅《山西省因公出国人员机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到指定地点办理。各地、市也要确定本行政区的国际机票统一购置点。

八、积极推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今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凡是利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单位配套资金)购置大宗通用设备、器材和组织大型劳务活动,一律实行政府公开招标、统一采购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好此项工作。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建及维修项目,要严格实行公开招标和效益成本管理,加强项目预决算审计,努力节约工程投资。各地、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政府统一采购工作。

九、严格控制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支出
各单位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执行现行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扩大报销范围和提高报销标准。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必须经本单位最高行政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各单位除必须的接待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外,一律不得滥用公款吃喝和请客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和扩大接待范围。接待费支出按规定科目如实反映和单独列报,杜绝弄虚作假、隐瞒实际支出、逃避监督行为的发生。

十、严禁兴建楼堂馆所,严禁超标准装修办公楼
根据中央规定,全省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从1997年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党政机关不得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除正常维修外,不准超标准进行装修。凡危及人员安全、影响正常使用的办公楼、管道、锅炉等,财政要安排维修经费。不影响正常使用的维修、粉刷、硬化、绿化、美化等项目在近期内一律停止安排经费。

十一、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行为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全面完整地实行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统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各项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管力度,努力克服单位安排支出的随意性,有效节约各项资金。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有财务收支活动一律由单位财务部门管理。除财务部门外,单位内设机构或处室不得在银行开设帐户。
要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纳入预算管理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截留、坐支各项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执收、执罚单位确需开支的费用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核拨,以杜绝腐败和铺张浪费行为的发生。

十二、不准滥发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和实物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人事部门规定的各项补贴、津贴、福利待遇、奖金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掌握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发放标准。尤其是在国庆节、中秋节期间不得滥发各种奖金和实物。
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特别是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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