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1998年10月26日桂政发〔1998〕6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桂政发〔1998〕13号)。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积极配合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认真贯彻“开放带动”战略,更好地执行进口关税减免政策,现将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2〕58号)规定,各地、市可自行审批。凡需享受进口免税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按项目建设性质统一由区直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二、各地、市项目审批单位和区直主管部门应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免税确认书的发放工作,严格把关,杜绝重复引进和重复建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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