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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 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5
  • 【发布文号】武政办[1998]174号
  • 【发布日期】1998-11-03
  • 【生效日期】1998-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 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
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的通知

(1998年11月3日武政办〔1998〕1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以下简称金融三乱)问题突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发布了《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金融三乱实施方案(国办发〔1998〕126号),就彻底整顿金融三乱进行了专门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全面、准确、及时地贯彻国务院第247号令和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金融三乱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金融三乱干扰正常金融秩序,侵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发生支付危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和聚众闹事,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大事来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审慎处理,内紧外松,务求实效,认真深入开展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责任,把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落到实处,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牵涉面广,敏感度高,必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区别对待,妥善处置。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担相应责任”的原则,我市清理整顿金融三乱的具体分工是,市农委负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整顿,市工商联负责民生互助会的整顿,市供销社负责股金服务部的整顿,市城市综合开发办负责房地产开发商非法集资的整顿,各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的整顿,市公安、工商局和人民银行市分行负责非法典当及“校内银行”等办理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整顿。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新闻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从正面加强引导,宣传金融法规政策,使广大群众了解参与金融三乱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不仅自己要承担风险,而且还会扰乱社会金融秩序,以增强全社会的金融风险意识。公安政法部门要适时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对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犯罪分子要从严从快惩处。各级人民银行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做好整顿金融三乱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整顿金融三乱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慎重,有条不紊地逐步推进。根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我市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学习国务院第247号令和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精神,这项工作在1998年11月中旬前完成。
第二阶段为自查清理阶段。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金融三乱问题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如实填写清理乱集资情况统计表、清理乱办金融业务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并将清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连同清理统计表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人民银行市分行。这项工作在1998年12月中旬前完成。凡不及时、不如实填报金融三乱情况的,其今后引发的社会问题由填报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阶段为债务处置阶段。凡涉及金融三乱的机构要于1999年1月底制定出具体的债务偿还和资产处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在1999年3月底前完成债务处置工作。
第四阶段为抽查验收阶段。为保证整顿金融三乱工作不走过场,落到实处,人民银行市分行要于1999年4月组织专班对各区县及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和验收,抽查面不能低于30%。人民银行市分行应于4月底前将抽查验收结果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抓好重点和难点整顿,金融三乱的关键环节在于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它对于保持社会稳定、维护正常金融循序至关重要。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有批准单位的,由批准单位负责组织清退;没有批准单位,但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只有组建单位的,由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务清偿要本着风险自担的原则处理,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责任人的剩余资产不够返还出资者的出资时,不能由任何非责任人承担支付出资者的责任,只能就所剩余的资产按出资比例进行返还;清偿发生纠纷的,由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解决;对那些问题较大、风险比较突出的单位,要通过公安政法部门强制查封财产,拍卖变现,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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