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天然林采伐的通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天然林采伐的通告
(青政〔1998〕75号)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停止长江、黄河中上游天然林资源采伐的指示精神,从根本上遏制住我省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切实保护好现有的天然林资源,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对天然林采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一切天然林采伐。祁连林区、大通河林区、湟水林区、黄河上段林区、黄河下段林区、隆务河林区、柴达木林区、玉树林区、玛可河林区等天然林区划为禁伐区,严禁一切形式的采伐。东部家业区人工林区不得实施主伐作业。其余小片原始林、次生林、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地、沙生植被、城镇所在地的防护林和绿化区禁止采伐、樵采。
二、关闭林区木材市场。严禁在林区进行木材交易,撤销林区木材加工厂(点);停止签发国有林区木材、林木产品准运证,停止禁伐区的木材、林木产品运输。加强木材检查站建设,管好管严木材流通。省、州(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成清查工作组,对禁伐区按照批准的限额已采而未运出的木材进行清理、登记,确定木材存量,由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特许证,按规定时限,集中组织运出林区。清理工作完成后,要逐山沟进行封禁,设立永久性封禁标志。
三、冻结征占用林地。按国务院〔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时限要求,冻结各项建设征占用林地一年(1998年8月5日~1999年8月5日)。冻结期内确需征用林地的,须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决不允许先占后批。严格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准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没有使用林地许可证的更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凡在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以及国家规划的其它宜林地上进行开垦、采金、采砂、采矿活动,不论以何种名义、何种方式,不论是哪一级政府和部门批准的,必须立即停止。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要停止实施。凡有令不行、不禁不止,继续毁林开垦、乱占林地和采伐天然林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集中开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斗争。对仍在进行毁林和乱占林地的违法行为,一定要依法从严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毁林案件要公开处理、公开曝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更要从严处理,决不姑息,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