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冀政〔2001〕34号2001年6月2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制定的《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在总结“九五”计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依据《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和《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结合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实际,明确了“十五”期间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和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确保完成《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规定的各项任务,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大发展。
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
(2001年--2005年)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加快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依据《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和《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结合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实际,制定本计划纲要。
一、河北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执行情况
《河北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1996年--2000年)》实施五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关心下,经各方面共同努力,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体、法制、组织建设等各项工作全面推进,社会环境更加文明进步,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一)形成了更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残疾人,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被更多的人所接受,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进一步形成,人道主义在全社会得到进一步弘扬,扶残助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多种形式的助残活动广泛深入开展,为残疾人解决了大量的实际困难。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市、县(市、区)和97.8%的乡(镇)政府制定出台了扶助残疾人的规定和办法,全省初步建立了残疾人法律援助组织网络,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行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各项业务全面拓展,残疾人工作迈出新的步伐。康复任务超额完成,教育有了新的发展,就业工作全面展开,扶贫解困成就显著,文化体育日趋活跃。省、市、县、乡四级残联组织全部建立,残疾人工作者达到5000余人,县级以上残联完善了五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各级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残疾人联合会履行职能,协调运作,有力地推动了残疾人组织得到加强,广大残疾人工作者真诚奉献,努力工作。
(三)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20多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超额完成了各项康复任务;残疾人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平均达到80%,职业教育得到发展,2.9万名残疾人接受不同程度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完成了国家下达的任务指标;残疾人集中就业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分散按比例就业取得突破性进展,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迅速发展,城镇残疾人就业率由“八五”末的70%提出到80%,完成了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通过国家扶贫和残疾人专项扶贫,共扶持122.9万农村贫困残疾人,使其中94.8万残疾人解决温饱,把城乡3.1万特困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扶贫工作在全国位居前列;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日趋活跃,残疾人运动员在国际、国内体育赛事中获得66枚金牌,为国家和我省赢得了荣誉;残疾预防取得显著进展,多项预防措施逐步得到落实,减少了残疾的发生;广大残疾人自强不息,参与社会生活能力进一步增强,各条战线涌现出一批具有时代精神的先进人物,46名“自强模范”受到国家和省表彰。
“九五”时期,我省残疾人事业虽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残疾人事业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加大力度,增加投入,加快发展。
二、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各项任务及措施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弘扬和实践人道主义精神,把残疾人事业纳入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加强基层工作为重点,坚持政府为主导,部门协作配合,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大力开发社会资源,动员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全面推进。
(二)总体目标:
残疾人状况进一步改善。经济发达地区残疾人生活基本达到小康,欠发达地区稳定解决温饱;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20万残疾人不同程度康复;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义务教育入学率在“九五”基础上有较大的提高;城镇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指导和培训,就业率达到85%左右;文化生活更加丰富,社会生活参与面进一步扩大;社会福利有所提高,保障措施不断完善。
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文明。全社会弘扬人道主义,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维护残疾人的尊严和权利,激励残疾人实现自身价值;普遍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扶残助残更加广泛深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推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发展信息和交流无障碍。
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能力增强。社会公众服务业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意识,拓展服务领域,增加扶持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实力,市、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形成一支“人道、廉洁”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残疾人素质普遍提高。团结、教育广大残疾人,表彰自强模范,激励“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提高广大残疾人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增强参与社会生活能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三)各项任务和主要措施:
1、加强康复工作,恢复、补偿残疾人的功能。
绝大多数残疾人通过康复可以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十五”期间,继续实施一批重点工程,使2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10.05万例,为0.5万名低视力者配戴助视器;对0.45万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受训聋儿进入普幼、普小率达到25%以上;为0.27万名肢残人安装普及型假肢,完成0.4万例矫形器安装;组织供应各种残疾人用品用具10万件;系统训练肢体残疾人5610名(其中脑瘫儿童920名)和0--14岁智力残疾儿童3750名;在覆盖1400万人口的地区范围内对8万精神病患者实施康复;精神病患者检出率达到6‰、监护率90%、显好率60%、社会参与率50%,肇事率0.5%以下。
(1)继续健全完善以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社区为骨干、医疗康复机构为指导的康复训练服务网络,使残疾人通过康复训练,补偿功能,增强能力。
(2)把白内障复明工作与“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国际合项目结合起来实施,配备专项工作经费,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组派医疗队为边远农村白内障患者实施手术。为低视力患者配用助视器。
(3)充实完善聋儿康复训练体系,多层次培训技术人员,建立稳定的师资队伍,加强对聋儿家长的培训,广泛开展家庭训练。按国家要求向接受语训的聋儿优惠提供助听器。
(4)智残儿童康复站、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和智残儿童学前班应与家庭相结合,对智残儿童进行生活自理和认知能力训练。
(5)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体系。
(6)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网络,严格质量管理,提供系统服务,保证有效供给。肢体残疾康复注重假肢和矫形器装配与功能训练的有机结合和系统服务。按《长江新里程计划》要求做好普及型假肢和矫形器装配工作。
(7)对麻风畸残患者实施矫治手术或配备辅助用具,改善其生活质量,向社会宣传科学知识,消除畏惧心理,给麻风畸残者关爱与扶助。
(8)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提高人口素质。开展降低出生缺陷的健康教育,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开展产前诊断,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推行食盐加碘,预防因缺碘导致的智力残疾。广泛开展“爱耳日”、“爱眼日”、“精神卫生日”、“防治碘缺乏病日”等宣传活动,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增强残疾人科学与自我保护意识。
2、强化特殊教育,尽快提高残疾人科学文化素质。
大力推广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在“九五”基础上有较大提高,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对城镇就来年龄段的残疾人普遍进行职前、转岗、再就业的职业培训,对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进行相应的培训,使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相互衔接,融入国民教育体系。
(1)县(市)抓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发挥中心辐射作用,带动随班就读。设区市兴办特殊教育高中(中专),省建立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逐步形成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提高残疾人受教育层次。
(2)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纳入当地普及义务教育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全省城市和经济较好的县(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入学率水平。国家级贫困县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力争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
(3)普通幼儿教育机构,积极招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根据需要开设残疾儿童班。特教学校和社会力量开设的学前班,都要与家庭相结合,开展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
(4)进一步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在普通师范学院开办特殊教育专业,培养、培训一批骨干特教教师,提高普通学校特教班和承担随班就读任务教师的教学水平。
(5)进一步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将残疾人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金纳入义务教育助学金体系。对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优先提供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盗助贫困残疾学生。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解决好残疾孤儿的教育费用。
(6)在残疾人中开展扫除文盲活动,抓好“汉语双拼盲文”分级培训工作,使在校盲生及青壮年识字盲人逐步普及使用新盲文。在聋人中进一步普及“中国手语”。
3、大力推进就业,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及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九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采取特别扶助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积极扶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建立规范化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十五”期末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左右。大力发展盲人保健按摩,逐步开展医疗按摩,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1500名、医疗按摩人员300名,并努力使经过培训的90%以上盲人按摩人员实现就业。
(1)全省各县(市、区)全部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职能和作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建立残疾人就业的信息网,并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连接,实现资源共享。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管理,完善职能,根据残疾人特点,开展规范的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工作,为残疾人的就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2)要依法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加快福利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完善并落实扶持保护政策,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范围计算比例。鼓励残疾人组织起来就业及从事个体经营,在选择项目、核发执照、落实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
(3)有计划地组织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根据残疾人特点,举办具备特殊培训手段和条件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班)。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在各类培训机构中接受职业培训且交纳培训费有困难的残疾人酌情予以补助,补助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逐步建立以就业市场预测、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人才成长激励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
(4)完善各级盲人按摩指导机构,制定培训计划,提供所需教材,进行指导协调,实施检查验收。开展保健按摩师技能鉴定和医疗按摩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盲人按摩市场。广开就业渠道,鼓励盲人按摩人员个体从业,依托社区设立盲人按摩站(点),有按摩科室的医疗机构要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安排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所)。
(5)对接受按摩培训的贫困盲人予以补贴,对个体从业的盲人按摩人员,在筹集资金、落实场所、核发执照等方面给予照顾。在社区开办盲人按摩站(点),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有偿扶持,对超比例安置盲人从事按摩的医疗单位给予适当补贴奖励,对盲人按摩院(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4、继续做好扶贫工作,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
“十五”期间,扶持现有的38.4万农村贫困残疾人解决温饱,稳定提高残疾人经济收入,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
(1)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政府扶贫计划,统一安排,同步实施,省市县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扶贫资金投入。
(2)继续开展残疾人专项扶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用好残疾人专项扶贫贷款,各级财政落实好扶贫工作经费。
(3)大力推广各级干部联系贫困残疾人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贫困残疾人开展帮、包、带、扶。
(4)完善残疾人服务社职能,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合作,为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提供及时有效的职务。各地要根据残疾人服务社工作需要,落实工作经费。
5、切实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要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待遇。要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要,研究制定专项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1)对不适应参加生产劳动、无法定扶养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人但扶养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2)在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其中。在农村继续实行对贫困残疾人的救济、扶助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
(3)城镇残疾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及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按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积极推行社会医疗救助和社会救济救助等制度,帮助解决无业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问题。
(4)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重度残疾人寄养机构。
6、广泛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生活。
进一步活跃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提高残疾人科学文化素质。发挥残疾人艺术、体育的特殊作用,增进理解和沟通。社会公众文化努力满足残疾人的需求,为残疾人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
(1)各类社会公众文化活动吸纳残疾人参加,场所普遍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特别服务和优惠。省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馆(室),市、县级图书馆开展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借阅。加大对盲文出版和残疾人特殊需要的图书、音像、报刊出版的政策、资金扶持力度,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各类读物。
(2)社区、村镇、特殊教育学校、福利企事业单位和残疾人组织根据各类残疾人的特点,开展残健融合,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健身、娱乐等自娱性活动。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残疾人达到10%,鼓励更多的智力残疾人参加特奥运动。
(3)培养残疾人艺术人才,建立残疾人特殊艺术委员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积极举办和参加残疾人艺术汇演。
(4)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体育的指导和扶持,充分发挥各级残疾人体育协会的作用,建立省、市、县残疾人运动员培养体系,体育院校要有计划地招收、培养残疾学生。在培养一批达到国家认证的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教练员、裁判员和医学分级人员。积极举办和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比赛,接受中国残联委托,参加国际残疾人体育赛事和对外交流工作。
(5)在现有的省级训练单位中新建或改建部分适合残疾人的训练场馆,依托现有场馆设立面向全省的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各地要根据残疾人运动特点,改造一部分现有的体育场馆,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体育训练条件。
7、营造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宣传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1)倡导助残为荣的社会公德,把开展扶残助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在中小学思想品德教育课程中,增加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等内容。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庄”,要有扶残助残的具体要求。
(2)发挥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的作用,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单位要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反映残疾人生活。继续办好省电视台手语新闻节目,省会及有条件的市电视台开办手语新闻节目,市、县级广播电台(站)普遍开播残疾人专题节目,社会综合性报刊开辟有关残疾人内容的栏目,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氛围。积极参加全国“奋发文明进步奖”和“残疾人事业好新闻奖”的评选活动。
(3)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
8、积极推行无障碍建设,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提供条件。
积极推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发展信息和交流无障碍。
(1)各市、县(区)应制定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和“十五”期间无障碍建设、改造规划。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重要公共建筑物、居民区以及住宅时,要认真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保证工程建设中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强制性标准落到实处。建设行政管理、残联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城市现有道路、重要公共建筑物和住宅等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以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的需要。在小城镇建设中,应积极推行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建设。
(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推动民用机场候机楼、火车站、码头和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建设。飞机、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提供无障碍设备配置水平,并提供相应服务。
(3)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逐步加配字幕,服务行业人员学习、掌握基本手语,推广适合盲人、聋人使用的通讯设备,发展信息和交流无障碍。
(4)加强无障碍建设的宣传和检查,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积极开展无障碍建设示范城、示范区、示范街和示范单位活动。
9、认真开展社区工作,提高为残疾人服务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加强组织领导,将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切实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不断提高社区残疾人工作水平。
(1)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的内容。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协会的作用。
(2)社区各类服务机构,要开辟残疾人的活动场地和服务项目,配置适宜残疾人使用的设备、器具,满足残疾人的需求。
(3)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组织做好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积极开展以家庭康复训练为重点的社区康复,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政策,保障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在社区服务网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机会,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就医、家政、子女教育等帮扶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区群众文体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社区环境。
(4)社区残疾人协会要密切联系人,维护残疾人权益,反映残疾人意见和需求,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残疾人提供有效服务。
(5)各级残联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社区残疾人协会的指导,认真组织实施各项具体措施,重点抓好在市辖区开展的示范社区工作,进一步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者和社区康复员的骨干培训工作。
10、加强法制建设,维护残疾人权益。
深入进行残疾人事业法制宣传教育,依法行政,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法规规章体系,抓好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衔接和落实,广泛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1)制定《河北省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河北省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起草、制定、修订相关法律规章时,应纳入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2)农村税费改革后,要继续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减免农业税的优惠政策。县、乡政府要普遍修订和落实扶助残疾人的规定,村(居)民公约中要有扶残助残的内容。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对 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力度。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各级残联积极配合人大、政府、政协进行执法检查。
(4)各级残联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发挥其职能和作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的指导,充分发挥各级残疾人法律援助促进会作用。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做好残疾人权益维护工作。各级政府应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援助,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助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援助,省和有条件的市、县(区)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基金。在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设立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示范岗。
(5)继续将 残疾人保障法纳入省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残疾人的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
11、加强各级残联建设,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以基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巩固残疾人组织体系,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为残疾人服务能力。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团结教育残疾人,激励残疾人的奋发进取精神,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加强各级残联特别是县(市、区)、乡镇残联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系统开展干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切实改变基层基础设施匮乏,服务能力薄弱,残疾人难以得到良好服务的状况。建立信息网络,基本实现残联系统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络化,建立公众信息网和残疾人事业数据库,为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提供服务。
(1)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做好各级残联机构改革工作,巩固、完善组织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县级和乡(镇)、街道残联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各级残疾人组织机构问题的通知》、《关于全省各级残疾人组织机构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完善机构,增强活力,提高效能。
(2)做好残联领导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切实加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建设。重视残联干部的年轻化,加速选拔优秀残疾人进入领导班子,增强残疾人在残联干部队伍中的比例,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3)省残联要充分发挥评议委员会的监督、咨询作用,加快健全、完善各级残联专门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各类专门协会的纽带、桥梁作用,积极组织活动,活跃残疾人生活。各级残联要重视专门协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活动场所,准确掌握残疾人底数,做好残疾人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做好信访工作,切实解决残疾人反映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4)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志愿者助残,进行需求与资源调查,在志愿者与残疾人之间牵线搭桥,宣传、表彰志愿者助残先进事迹,逐步建立志愿者助残激励机制。在残疾人中广泛开展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活动和树立热爱生活,崇尚科学,勤劳致富的健康人生观。
(5)各级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要关心残疾人干部,重视对他们的培养教育,促进其他部门与残联之间的干部交流,保持队伍活力。
(6)设区市都要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的速度,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以当地投资为主。当地政府在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立项、建设用地和各种收费等方面要给予优惠。综合服务设施要根据残疾人的需求,综合利用场所,开展康复训练、聋儿语训、就业服务、用品用具服务及文体娱乐活动,规范管理,真正建成残疾人之家。
(7)省残联要建立公众信息网站,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依托网络建设省残联办公自动化网络体系,逐步实现与市、县和省有关部门的网络联系,进行资料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传输与汇总。
12、加强对外开放,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我省残疾人事业与国际间的交流。
(1)加强残疾人事业对外宣传,展示我省社会的文明进步和人权保障成就。
(2)加强与国际、国外残疾人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引进资金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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