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快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快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通知
(赣发〔1998〕23号1998年11月10日)
各地、市、县委,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7〕8号文件和江总书记考察江苏乡镇企业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开创我省乡镇企业改革、发展的新局面,确保全省各项经济目标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定不移地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农村经济的主要增长点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八五”以来,由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主管部门的努力,我省乡镇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农民增收、财政增长、社会稳定和提高全省综合经济实力作出了重大贡献,已成为我省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是,同全国水平相比,我省乡镇企业的差距较大。一是总量小,全省乡镇企业总产值仅占全国的1.43%,农业人口人均占有乡镇企业产值仅为全国平均的40.8%。二是企业规范小,企业平均产值仅为全国平均的18.2%。三是资产少,固定资产原值仅为全国的1.35%。四是科技含量低。“八五”的科技进步贡献率比全国低12.2个百分点。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乡镇企业责权不明、政企不分,管理工作薄弱、产品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日益突出,致使不少企业经营困难,亏损增加。乡镇企业原有的优势正在减弱。对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迎难而上,奋起直追。
当前,乡镇企业的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中央提出一系列扩大内需、启动市场的政策措施,将在信贷、出口、市场融资、利用外资等方面给予乡镇企业以更多的支持。国家加大中西部地区投资并积极引导和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因沿海地区产业升级,其原产业向内地转移日趋明显。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江总书记考察江苏乡镇企业的重要讲话精神,抢抓机遇,坚持大发展,突出大提高,着力抓效益,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千方百计克服各种不利因素,开拓进取,再次创业,促进我省乡镇企业新一轮发展。
我省乡镇企业的发展要以农民增收、财政增长和企业增后劲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增长质量为突破口,大力实施科技兴企和创牌组团两大战略,着眼于开国内外市场,努力实现乡镇企业的两个根本性转变。“九五”后三年力争年均增长速度20%以上,到2000年实现总产值2200亿元,其中工业产值1500亿元;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360万人,占全省农村社会劳动力的25%;提供农民年人均纯收入800元,占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6%。上交国家税金有较大幅度增长。
二、坚决不移地推进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改革,再创乡镇企业的机制优势
机制灵活是乡镇企业的最大优势。解决乡镇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本的出路在于实现机制再创新。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一步推进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转机建制。改革的形式要因地因企制宜,不搞一刀切和一种模式。根据不同情况可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拍卖、联合、兼并、破产,也可以租赁、承包等。但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尊重农民的实践、创造和选择,要讲求实效,要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创造,谁所有”的原则,明确产权主体,明确企业原始资本金投入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资产,为投资者所有;明确企业现有资产中除原始投资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资产以外的部分,为企业全体职工所有;对新办的企业,一开始就要明确产权主体。
改革要坚持抓大放活的原则。乡镇企业应学习借鉴国有企业的改革经验和民营企业的一些好的经营机制。对重点乡村骨干企业的改革,有条件的可依法组建吸收多元投资主体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和鼓励经营管理骨干多投股、持大股,适当提高职工股在总股本中的比重。乡村集体中小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可采取先租后股、先售后股、售租股结合等办法。对一些小、微、亏企业可以通过整体或部分出售的方式进行改造,盘活存量资产。
要逐步把乡村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和农民举办的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的合作企业。只要留有公共积累,实行按劳分配和民主管理,都是新型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制后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变,享受集体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待遇不变,管理费上缴的渠道不变,财务及统计资料上报渠道不变。
各级都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转机建制工作的领导。改制企业要落实好债权债务,不能逃废银行债务。对资不抵债企业的不良债权债务,要认真审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逐步加以消化,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对改制企业办理各种手续的费用要实行优惠。
三、努力增加对乡镇企业的资金投入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千方百计增加对乡镇企业资金的投入。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增强乡镇企业自身吸纳资金能力,向改革要资金,向管理要资金,向市场要资金。各级都要努力增加对乡镇的投入。金融部门要加大对乡镇企业信贷投入和支持的力度,搞好银企联合。要重点支持规模大、效益好、科技含量高、产品有销路的乡镇企业。对那些发展前景好,但暂时有困难的乡镇企业,要在流动资金和技改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对部分亏损企业中的好产品要发放封闭贷款。对符合产业政策、效益好、资金信誉好的重点乡镇企业和大的投资项目,省级金融机构可采取直接贷款的方式给予支持。在一些金融部门信贷能力弱的地区,银行要发挥系统优势,实行三级联休,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各级政府应协调好银企关系,积极盘活现有资金,努力减少不良贷款,切实抓好国家降息政策的落实。
要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利用外资步伐,吸引更多的外商前来投资合作,不断扩大与外商的合作领域。乡镇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下大力盘活存量资产,努力降低“三项资金”占用。省财政原已安排的乡镇企业周转金要管好用好,抓紧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每年也应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周转金,重点扶持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和农副产品加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四、加速乡镇企业科技进步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加快科技进步是发展乡镇企业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加快科技进步,关键靠人才。要在全省乡镇企业实施“人才工程”,创造一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育人用人机制,造就一批优秀的乡镇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的力量,发挥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培训中心等的作用,采取联办、自办等形式抓好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乡镇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继续执行每年为乡镇企业定向培养人才的招生政策。搞好乡镇企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对获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乡镇企业技术人员,可比照国有企业逐项落实各种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实行重奖。要鼓励科技、管理人才到乡镇企业工作,允许和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领办、创办乡镇企业。
要加快技术改造步伐,不断更新设备,力争“九五”期末,全省销售收入千万元以上重点企业的主要设备努力达到目前国内先进水平。要十分注重引进专利技术,鼓励和吸收科技成果入股,乡镇企业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可执行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积极开拓市场,在推进农业产品化经营中不断优化产品产业结构
乡镇企业要转变观念,把开拓市场放在第一位,加强营销策略的研究。要以名牌挤市场,以批量争市场,以价廉夺市场,以引导需求创市场,积极开拓国际国内两大市场,重视开拓农村市场。要重视和加强乡镇企业营销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机制灵活的优势,增强开拓市场的能力。要注重乡镇企业点多面广的优势,加强联销网络建设,省、地、县、乡要建立乡镇企业产品联销组织和网点,以扩大内需促进销售。
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农副产品资源优势,培育和兴建一批深加工、高附加值、有辐射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为纽带,大力发展龙头连基地、基地带农户、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经济实体,以促进我省乡镇企业产品、产业结构的优化。
六、放手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
目前,我省个体私营、“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仅为5.1%,比全国低20.8个百分点。各地各部门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上来,放手发展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要放宽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范围和经营范围及注册登记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减轻他们的负担,真正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要鼓励农村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引导其购买、租赁、兼并经营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多渠道解决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资金。允许其用房产、财产、有价证券作抵押取得贷款。金融部门要在开户、结算、存贷款上为农村个体、私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抵押贷款比率、贷款利率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人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农村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随意变更、中止与他们签订的合约,维护合约的严肃性。对个体私营企业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和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的,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要将个体私营企业的科技和管理人员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围,为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七、进一步优化乡镇企业的发展环境
近年来,我省乡镇企业的发展环境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向企业乱干预、乱伸手的现象在相当一部分地方依然十分严重。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进一步转变政府部门的职能,严格规范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的行为,企业除照章纳税和缴纳国家、省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费用外,其他任何组织、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拉赞助,搞评比,严格控制需要企业出资的各种创建达标活动。对乡镇企业负担要实行总量控制,限项限额,归口管理,加强监督。各地要切实做到“六不准”,即不准违反上级规定的收费原则、规定;不准超越上级规定的收费权限;不准增加新的收费项目;不准提高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准擅自扩大收费的范围;不准违反上级规定的收取手续和程序,确保乡镇企业的社会负担严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同时,不准对乡镇企业进行随意检查,若确需检查,须经当地乡镇企业领导小组或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乡镇企业工业小区内的企业,要经该地乡镇企业工业小区办公室批准)。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除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八、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
地、市、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乡镇企业,分管领导专门抓,认真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及时解决乡镇企业发展中的新问题。要切实转变作风,注意调查研究,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乡镇企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担负着对乡镇企业的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的重要职能,要按照省编委赣编发〔1996〕6号文件精神落实定编工作,要选派较高素质的干部充实乡镇企业管理机构,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正常的经费需要,同时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使他们的业务水平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建立企业家任职期业绩档案。对有突出贡献的乡镇企业家,省委、省政府给予表彰。被评为全国乡镇企业家、优秀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按规定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同时要重视抓好乡镇企业供销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发挥他们开拓市场、销售产品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核体系,实行年度目标考核,把乡镇企业发展状况作为对县(市、区)乡、(镇)党政一把手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以推动全省乡镇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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