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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11-19
  • 【生效日期】1998-1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8年11月19日苏政发〔1998〕10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2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今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对象和退出现役时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的实际情况,今冬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调整精简单位部分服现役期未满的义务兵、志愿兵,其中:撤销单位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除个别技术尖子外全部退出现役;合并、改编单位编余的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在大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调整使用有困难的,也可安排退出现役;其他精简单位编余的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10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可安排部分退出现役,但人数要从严控制,这部分志愿兵的转业数量由总参谋部分配;接收安排撤并降改单位士兵任务重的部队,可安排部分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提前1年退出现役。对上述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在其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须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原则上从11月底开始离队,各市、县安置部门从1998年12月上旬开始办理退伍义务兵的报到手续;转业志愿兵原则上从1999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但是,撤销部队和部分改编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统一于1998年9月办理手续退出现役。其退出现役证件签发时间,与本年度正常时间退役者一样,义务兵填写为1998年12月1日,志愿兵填写为1999年4月1日。驻西藏、新疆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义务兵退伍时间需要适当提前或推后的,由所在大单位审批,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其他部队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退伍时间。

二、认真做好接待转运工作
各级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接待转运工作的领导,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从维护稳定的高度,确保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回家乡。各地要在车站、码头和机场设立临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途经本地的退役士兵的中转接待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切实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各地军用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返乡途中的食宿、医疗、接待和短途运送工作。各站所需的接待转运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

三、加强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今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在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军队体制编制开始第二步调整改革的新形势下进行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主席关于军队建设和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针,紧密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把增强大局观念、以国家利益为重作为主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各新闻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向社会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人民子弟兵在抗洪抢险中的感人事迹;宣传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宣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各部门、各单位应尽的国防义务。激发积极因素,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环境。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培训,采取成立临时党团组织等形式,组织他们学习邓小平理论,深入进行理想前途、人生观、形势和安置政策等方面教育,广泛开展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树立自强、自立的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坚定靠军人良好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体谅国家困难,珍惜当兵历史,顾大局,讲奉献,服从国家需要,听从政府安排。

四、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十分艰巨。军队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裁减员额50万的战略决策,士兵退出现役数量特别是提前退出现役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在政府机构改革、企业职工下岗较多的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困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接收安置任务的完成。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实行全社会均衡负担安置义务的原则下,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实行指令性分配。凡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一定的比例安置退役士兵,具体比例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地方政府工作,配合当地民政军安部门,积极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各地要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置办法,不断拓宽安置渠道。有条件地区,要引进市场机制,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范围;要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当年难以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的单位,如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体现应承担的义务,经报请当地政府或民政军安部门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额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一次性付清。该款要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安置保障金专项帐户,由各级安置部门掌握,主要用于鼓励退役士兵自主择业的资金补偿、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医疗补助和技能培训等相关事务。鼓励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对自愿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民政军安部门批准,可从有偿转移金中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政府不再负责其工作分配。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地要严格执行现行安置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在接收和安置上要与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的同等对待,纳入1999年安置计划。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好伤病残退役士兵。分散供养的精神病退役义务兵,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酌情给予适当补助。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各地要主动同有关部队联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建好住房,确保及时安置到位。对部分省、部属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所需的个别退役士兵,仍按苏政发〔1997〕153号文件规定办理。
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执行。1999年春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和安置任务按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谋部军务部通知要求进行。由于军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的志愿兵中需易地安置的,如其接收条件未达到现行政策规定的年限,为支持部队落实体制编制精简调整任务,各地可视情适当放宽接收安置条件,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要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接收单位应从退役士兵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一个月内安排上岗,不得推诿、拖延。退役士兵不论在何岗位工作,都属于本单位正式在册职工,其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应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实行同岗同酬。对上岗工作的退役士兵不得实行试用期制。非个人原因,接收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其下岗。非国有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单位要按《劳动法》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
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进一步推动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注意选拔一批素质好的退役士兵在进行针对性培训后,推荐他们担任农村基层干部;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学习农业科学知识,安心农业生产,使他们在发展现代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把退役士兵中两用人才推向人才和劳动力市场,通过市场配置就业;要提供优惠条件和政策,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特别注意做好伤残、带病回乡、孤儿单身和有特殊困难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他们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各地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是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妥善安置本年度退役士兵,对贯彻落实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推进军队的改革和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安置压力很大。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强化政府的督办手段,加强安置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落实。
国务院颁布的《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为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统一领导,确保安置工作政令畅通,避免因职能交叉对安置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凡过去安置机构没有设在民政部门的县(市),当地政府要按规定予以调整到位。各级民政军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领导参谋,严格依法办事,廉洁从政,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及目标管理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本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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