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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我区公物拍卖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8]75号
  • 【发布日期】1998-11-21
  • 【生效日期】1998-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我区公物拍卖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我区公物拍卖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11月21日桂政发〔1998〕7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下发以来,我区对公物的处理逐步实行了公开拍卖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执行中,仍有一些部门没有按规定将公物交由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而自行作价处理;一些拍卖企业对公物的拍卖没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拍卖行为不够规范,致使财政收入流失。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公物拍卖管理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减少财政收入流失,促进我区公物拍卖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区公物拍卖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开拍卖处理的公物必须是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允许拍卖的物品,具体包括:
(一)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二)人民法院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三)邮政、运输等部门获得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的无主物品;
(四)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按规定需处置的固定资产;
(五)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赠送应当上缴国库的礼品;
(六)企业需要转让的国有资产;
(七)其他应当依法处理的公物。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 条规定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目前先指定广西公物拍卖行为自治区本级公物拍卖机构,负责承办自治区本级公物处理的拍卖业务。自治区本级各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交由广西公物拍卖行拍卖。处理公物的部门不得自行指定拍卖企业,更不得自设拍卖机构。对涉及专营专卖物品(如烟、酒、农用生产资料等)的,拍卖企业采取定向拍卖的方式,必须拍卖给有该类物品经营权的企业。
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公物拍卖市场的需要,择优增加一至两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企业为自治区本级公物拍卖机构。
各地、市公物的拍卖业务可由当地政府指定已经批准成立的拍卖机构负责承办,也可委托广西公物拍卖行进行拍卖。

三、自治区贸易局作为全区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规范、适度发展”的原则,加强对全区拍卖业的管理监督;严格审批拍卖企业,特别是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防止盲目发展,规范拍卖行为。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拍卖业发展的重点从数量扩展转变到规模经营管理上来。鼓励通过改组、联合、兼并和股份改造,发展规模、上档次的拍卖企业,不断提高企业服务功能和经营能力。

五、由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必须是当地实力较强、运作规范、服务优质、便于监督的综合性的拍卖企业。
被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必须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如被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其拍卖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差、业绩不佳,其指定政府应取消该企业的公物拍卖资格,重新择优指定新的公物拍卖企业。

六、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公物拍卖收入的监督和管理。各执法部门处理公物拍卖所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挪用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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