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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8]40号
  • 【发布日期】1998-12-01
  • 【生效日期】1998-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发〔1998〕40号1998年12月1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推进全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赣发〔1998〕4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依法治省的决议》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九五”期间依法治省规划〉的通知》(赣〔1998〕8号),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方略和省委、省人大提出的推进依法治省的决策。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以依法办事作为政府各项工作的基本原则,实现观念、职能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依法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发挥行政机关在依法治省中的重要作用,把行政机关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工作。按照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从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慎重地开展行政立法工作,不断提高地方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完成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加强立法工作,基本做到与国家法律、法规配套衔接,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相适应。
(二)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行政管理公示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增强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的公仆意识,开展对其定期或不定期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职业道德、政治思想等整体素质。要不断地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制度依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弘扬正气,惩治腐败,保障高效、廉洁、文明执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要切实履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政府法制层级监督职能。全面建立政务公开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充分发挥各种监督机构作用,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新闻舆论等社会各方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

三、基本要求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理工作的重点,加强政府法制监督,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强法律学习和培训工作,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法律学习和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月学法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学法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从今年开始,各地、各部门每3年必须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和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法律知识培训。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要进行考核,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或取消其上岗执法的资格。学法和培训工作要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切实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政治思想教育,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爱岗敬业的行政执法队伍。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制度,实行公开招考、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约束,弘扬正气,表彰先进。
(三)切实做好行政立法工作,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行政立法要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原则。行政立法决策要与改革、发展决策和维护稳定紧密结合,对关系国计民生和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实行听证制度,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把经济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加强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实施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的行政立法,要严格执行年度立法计划,保质、保量、及时提请审议地方法规草案和规章。对与法律、法规不符或相抵触的,以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规章,要及时清理和修订。
省政府各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操作性强。
(四)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法纪政纪,改善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理顺执法关系,明确执法程序,建立以领导责任为核心的责任制。要本着权责统一、办事合法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征各项执法公开、公平、公正。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严格执行行政执行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和亮证执法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等,依法清理整顿行政审批、许可、登记权限,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争议的协调,妥善处理行政执法中的交叉、推诿等问题;要加大对影响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政府法制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与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 宪法、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层级监督。通过建章立制,严格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案件投诉制度,有效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失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认真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正确行使复议职权,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要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依法纠正或处理违反财经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行政机关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保障各项工作依法开展,持之以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规划、检查、监督和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负责执行的法律落实责任。领导干部要在学法、守法和依法办事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当好政府领导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切实做好联络、指导、协调和督促等日常具体工作。
(二)建立制度,把依法行政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今、明两年全面建立下列制度:一是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确定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理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分工与配合关系。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切实把执法任务和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做到法律归口,责任到人,奖惩兑现。二是评议考核制。要将依法行政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是否依法行政、是否严格执法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指标,作为衡量部门领导政绩的主要标准之一,并与录用、任职、晋升相结合。三是错案责任追究制。依法认定的错案,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受到法律追究;四是行政管理公示制。办理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政府机关,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把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运用生动活泼的形式,深入开展推进依法行政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推进依法行政的意义、任务、要求和措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对推动依法行政的作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依法行政是政府法制工作的核心内容和政府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必须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专业队伍。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选拔、关心和培养政府法制工作专业人才,充分发挥他们在实施政府法制监督等法律事务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任务相适当。
(五)制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并于1999年2月1日前报省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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