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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湖北省 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12-02
  • 【生效日期】1998-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湖北省 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湖北省
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劳动厅关于《湖北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建立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是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 劳动法》和《 职业教育法》的具体体现,是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培训和就业相结合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新生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改善劳动力素质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解决再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从提高劳动者素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开展工作,尽快出台试点方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1999年9月1日在全省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湖北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遵循“科教兴国”战略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依据《 劳动法》和《 职业教育法》有关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规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精神,建立起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为基础的劳动预备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实施1-3年的职业培训,提高青年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同时通过延长这部分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缓解就业压力,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

二、目标任务
对城乡新成长劳动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1至3年的职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为参与市场竞争、就业上岗作好准备,并在国家政策指导和帮助下实现就业。
1999年8月底以前,全省各地市州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所有县以上城市出台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1999年9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三、对象范围
城镇初、高中毕业没有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的青年;
农村初、高中毕业没有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外出务工人员;
社会其他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的人员。

四、职业指导
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指导有关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置相应的专业。对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实行免试入学,进行职业能力测试,开展职业指导,使他们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正确选择专业和职业。

五、职业培训
(一)培训机构。取得劳动预备培训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承担劳动预备培训任务。劳动预备培训机构的资格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二)培训层次与期限。劳动预备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培训。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的期限为1年至2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的期限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的期限为1年左右;高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的期限为半年至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的期限为1至2年,参加高级技能培训的期限为3年。特殊工种(专业)的培训期限由各地视培训工种和培训对象情况而定。劳动预备培训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对参加一年以上职业培训者,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时,通过相应的资格考核,可取得技工学校学历,还可报考高等职业学校。
(三)培训内容。主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以及适应市场竞争能力的培训;同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强化公民意识、国情意识、职业意识、市场意识,增强劳动观念、法制观念、职业道德观念和竞争观念。
(四)培训形式。培训形式可多种多样,除通常的全日制班外,也可采用节假日班、夜班或函授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等形式,还可实行在培训机构学习理论知识、在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双轨制”和实习期间的“试工制”。在教学方法上,可采取模块式、单元式等。
(五)考核鉴定。对培训期满的学员,由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考试考核,并对其思想品德、劳动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培训结业证书,技术工种(专业)的结业生同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级别的技术等级证书。

六、就业服务
对参加劳动预备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造册,建档立卡,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库,进行专项管理,开展专项服务,提供就业政策、就业程序、就业信息和求职方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组织双向选择,推荐就业,或由劳动部门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同时为他们提供档案存放、开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服务。
对经过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七、经费保障
劳动预备培训经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多渠道筹措:
各级政府按学生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从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中提取;
从就业经费中适当提取;
用人单位承担准备录用人员的培训费用;
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的人员比照技工学校的标准适当缴纳学费。城镇特困职工子女和残疾青年学费减半,其他生活困难者,可视情况缓交或减免部分学费;
积极鼓励培训机构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承担劳动预备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开办的用于生产实习和勤工俭学的实习基地,应享受职业学校实习工厂减免税政策。

八、措施办法
(一)组织保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综合管理,搞好协调服务。充分发挥教育、经济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承担培训任务;制定实施计划和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劳动预备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宣传发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对建立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参加方法等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动员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参加职业培训。
(三)就业准入控制。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对象,必须登记参加劳动预备培训,取得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后,方可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其中,进入技术岗位的,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介绍机构受理新成长劳动力求职登记时,必须审验其就业准入资格,不得推荐介绍不具备就业准入资格的人员就业;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按照就业准入控制要求办理务工证。
(四)规范用工。实行用工申报制度,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必须提前向劳动部门申报。招收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经过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招用从事非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经过职业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中选择。
(五)监督检查。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的新成长劳动力,凡未经过劳动预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就业准入资格的,劳动、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就业、开业登记、职业介绍、招收录用、劳动合同鉴证、保险、外出务工等手续。劳动监察机构要将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职业资格和培训情况列入用工监察范围,对违反就业准入控制规定,介绍、招收不具备相应条件人员的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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