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 〔1998〕35号文件精神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
〔1998〕35号文件精神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1998年12月16日豫政〔1998〕66号)
为了推进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河南实际情况,现将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把握当前形势,统一思想认识,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
今年5月份以来,全省上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和《 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244号),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和实行户交户结的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落实,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一些粮食品种逐步实现了顺价销售,个别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低价亏本销售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初步扭转了亏损严重的局面;实现了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和收购“打白条”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农民对此比较满意;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同步实施,减员分流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各地的工作进展还不平衡,在改革进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不少干部特别是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认识不足,还没有把认识真正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工作不细致、不深入;一些地方对粮食市场管理不力;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还没有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缺乏改善经营的激励机制;企业减人增效工作进展缓慢。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就难以取得预期成效。当前,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为把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确保“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从健全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和抓好组织落实三个方面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不移地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向深入。
二、加快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身改革,确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于1998年12月底以前在人、财、物等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彻底脱钩,实行政企分开,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纳入政府行政序列,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允许再向企业收取各种管理费。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做到人、财、物分离,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有关商业银行要在经营资金上给予支持。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国有粮食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以现有乡(镇)粮库(站)为单位,或者因地制宜,在几个乡(镇)或一个县(市)范围内组建粮食收储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都必须真正实行政企分开。在企业自愿和经营自主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粮食收储企业还可以根据市场需要,组建联合销售公司,发挥联合优势。要积极培育和完善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规范其交易行为。没有建立粮食交易市场的,可依托粮食收储企业设立,但不得增加新的机构和人员。各级政府要积极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创造有利条件。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超储库存费用标准,并将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利息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农业发展银行对经审计等有关部门认定的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停息。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切实转变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和《 粮食收购条例》,坚持户交户结,不准代扣农业税以外的其他任何税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通过增设收购网点、上门收购等多种形式,方便农民售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跨乡(镇)收购粮食,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亏本销售粮食,如因低价亏本售粮发生新的亏损,农业发展银行可按规定不予贷款,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减员增效工作的进度,确保实现到2000年全省粮食系统在现有人员基础上减员一半的目标。今后,除按政策规定接收大专以上毕业生和转业、退伍军人外,一律不准接收新的人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接收新的人员时,必须经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新办粮食企业所需人员原则上从本系统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
为了加快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改革步伐,必须大力整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领导班子,逐步建立企业负责人适当交流和轮换制度。要选拔一批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的同志充实到企业领导岗位和企业要害部门中去。特别要注意选拔和配备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并实行定期考核和离任审计制度。
三、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豫政〔1998〕27号)已经确立了我省粮食工作实行省、市地、县(市、区)三级政府负责的体制,并对省和市地的粮食事权做了合理明确的划分。各市地政府、行署要真正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切实履行其职责,努力搞好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县级政府负责制还未明确的,由市地政府、行署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划分。乡(镇)政府的行政首长也必须对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工作负全面责任。全省要抓紧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以确保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要抓好“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落实,管好粮食收购市场,并把它列入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行政首长政绩的主要内容。要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再发生新的亏损。要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妥善安置下岗分流人员,保障下岗分流人员的基本生活费,为下岗分流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再就业服务。
进一步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为了保证省、市地、县各级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落实,除省级继续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外,必要时,各市地、县也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各级政府要在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督促财政部门将超储库存和本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及时拨补到位。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截留,粮食收储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粮食风险基金补贴。
进一步完善粮油储备体系。全省粮食储备规模10亿公斤,其中省级储备4亿公斤。食用油储备规模2000万公斤,其中省级储备1000万公斤。力争到2000年,实现全省储备粮规模10亿公斤的目标。
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粮食产销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搞好粮食余缺调剂。省农业发展银行要按有关规定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调销贷款,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的正常粮食购销活动。
四、努力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
要千方百计搞好国家安排在我省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的建设。截止目前,国家共安排在我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39个,总仓容规模13.95亿公斤、总投资概算69240万元(其中含1500万公斤仓容以下国家暂缓建设项目13个,仓容1.7亿公斤,概算7140万元)。这批项目建设规模大,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市地、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协调一致,密切配合,确保在1999年夏收前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搞好我省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根据粮食分级储备和谁储备谁建库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分步实施省直属储备粮库建设。
各市地也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级的储备规模,积极筹措资金,建设一定数量的粮食储备库。
五、进一步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力度
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向农民收购粮食,是实现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力度,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任,依照《 粮食收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各种违法行为。粮食、物价、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那些抗拒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县及县以上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检查粮源入手,彻底整顿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私营粮食加工厂。凡不能出具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销货发票的,一律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无照从事粮食加工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的小麦、玉米和中籼稻只能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级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进,不得直接向农民收购或到集贸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台帐制度,购进原粮和销售成品粮要凭粮食购销发票如实登记作帐。
粮食经营企业跨县(市)运销原粮(小麦、玉米和中籼稻)、成品粮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凡不能出具的,运输企业不得承运。对非法贩运的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并对贩运人和承运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保护粮食的合法运销,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区封锁、层层设卡、变相收费。
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可以收购与其签订合同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粮食作物种子,可以凭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种子购销合同组织跨地区运销。转作商品粮的作物种子,必须售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六、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实行顺价销售
实行顺价销售,是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再发生新的亏损的关键措施。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由政府确定,粮食销售价完全由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自主制定顺价销售的具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但应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销售价格。原粮购进价原则上可按1997和1998两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但鉴于我省当前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原粮购进价可按当年购进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当期合理费用应扣除财政部门已拨付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粮食厅联合下发的顺价销售的最低限价停止执行,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收购价加合理费用和微利自行确定。国有粮食企业以前高价购进的粮食,可随着市场粮价的回升,逐步实现顺价销售。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受用粮单位委托收购粮食,不得用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款垫付收购款,委托方要及时向受委托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预付收购资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按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加权平均价,加上委托代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商品流通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购结算价。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其销售价格参照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顺价销售价格确定。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陈化粮,须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的鉴定。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以质论价的原则确定。严禁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亏本销售粮食。销售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国家专储粮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属于省级储备粮的,由省级财政负担;属于市地储备粮的,由市地财政负担;属于粮食企业周转粮的,由企业计入商品削价损失。
七、确保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做好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管理,确保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是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粮食顺价销售后,要及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不得挤占挪用。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和体外循环。同时,要积极支持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顺价销售。要根据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价格和数量,保证收购贷款的及时发放,并提前发放必要的收购费用贷款。在当前市场粮价偏低、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对顺价销售回笼的货款,在按规定收回其贷款本金及应付的利息后,其余部分应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资金。
八、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工作
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工作,必须坚决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和《 粮食收购条例》。坚持户交户结,严格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压级压价,不抬级抬价,不给农民“打白条”。收购采取先定购后议购的办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秋粮收购和备仓工作,以确保秋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1998年秋粮收购价格,按照省物价局下发的通知执行。
九、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当前,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把粮食工作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强化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进一步细分责任,明确 目标要求,逐级落实抓好“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责任,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相互配合,扎实工作,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今年部署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我省三年攻坚任务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改革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认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思想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上来,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把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向深入,达到预期的目标。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