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8年10月8日粤府〔1998〕6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即将开始,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26号),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就做好接收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工作
今年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是: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和精简整编部队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和精简整编部队服现役满8年不满13年的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于12月离队(精简整编部队于9月离队,省民政厅已通知各地),由各地自行接收。转业志愿兵仍实行档案集中交接,由省军安办统一接收。
退役士兵返乡途中,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接待运送工作,为他们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对退役士兵返乡途中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中转换乘等要予以优先,并要留出机动车(船、机)票,确保零散退役士兵及时返乡。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站要保证退役士兵转运途中的饮食供应。各级政府要安排好接待经费,确保接待运送工作顺利进行。
退役士兵返乡后,各级政府要热烈欢迎,热情接待。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召开座谈会、欢迎会等形式,向他们介绍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宣传在乡退伍军人建功立业事迹,教育他们继续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珍惜军人的荣誉,顾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分配,在新的岗位上再立新功。对退役士兵回乡后在生产、生活、住房中遇到的困难,各级政府要帮助解决。
二、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确保今年安置任务的完成
(一)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含三资、股份制、集体和私营企业)、人民团体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保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完成。
(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仍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安置条件好的地区,可继续推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安置,也可试行有偿转移或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金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技术、办证等方面要给予支持。
(三)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纳入当地社会就业计划和“双拥”工作内容。对今年抗洪救灾部队的退役士兵,特别是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一定要安置好。对未落实安置的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责成接收单位从下达接收通知之日起,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对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先进单位。
(四)退役士兵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试用期,如分配的工种专业不熟悉,接收单位应进行技术培训。接收安置单位要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退役士兵合同期满后需要再就业时,劳动部门应优先介绍就业。
(五)人事部门在下达增人计划时,要优先考虑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所需增人指标。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所需增人指标,在人事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调剂解决。
(六)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退役士兵,应尽可能安排在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在工资、福利和其他方面给予享受所在单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待遇,不得以企业改革、优化劳动组合为由拒绝接收安置。
(七)严格控制城镇安置数量。从今年冬季征兵开始,各地要按照省征兵办下达的非农户口数量征集,并严格使用省民政厅印发的非农户口义务兵安置卡。今后非农户口义务兵退役一律凭安置卡予以安置。
(八)经省军安办接收的转业志愿兵,各地要妥善安置。异地安置的,当地公安、粮食、劳动部门凭省军安办签发的《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和当地安置部门开出的安置介绍信,办理有关户口、粮食和劳动关系手续。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和驻穗部队单位接收的异地安置转业志愿兵,由省军安办开具安置介绍信。省军安办要将上述单位接收异地安置转业志愿兵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省劳动厅。
(九)要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提高开发使用率和效果,发挥他们的特长,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影响军队和社会的稳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问题,强化督办手段。对拒绝接收安置对象或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强化行政调控措施,保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安置部门要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安置情况,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本年度安置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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