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全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全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
(办字[2003]1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成效,根据省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精神,省将于今年11月上旬,组成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六个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全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全面检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70号、国办发明电〔2003〕30号文件要求和全国、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全省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03〕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办字〔2003〕76号)的安排部署,以科学、务实、严肃、认真的态度,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严格验收,确保工作不走过场。
(二)重在整改。重点检查各地对土地市场秩序存在问题的自查自纠整改情况,主要是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是否得到清理,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否落实,非法占用和转让土地的行为是否受到查处,土地管理的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高。
(三)从严掌握。检查验收不得随意降低标准,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能通过验收。整改期间,省国土资源厅将暂停受理当地建设用地报件、暂停下达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暂停城市规划区内新增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二、检查验收标准
(一)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治理整顿工作。
1、各级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主动协助,其他领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根据治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对本地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和认真督查。
2、认真分析本地土地市场秩序中的突出问题,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取得明显成效。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高度重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3、对本地出台的与土地市场有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清理,撤销或修订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督查组提出的督查意见,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二)治理整顿开发区(园区)用地取得明显成效。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要求,已停止审批设立新的开发区(园区),停止扩区。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的要求,已摸清开发区(园区)底数,并如实上报。
3、对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已经或者正在复耕、恢复原用途;已开发建设的土地,不能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的,已经或者正在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依法修改用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从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
4、开发区(园区)用地虽经依法批准,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尚未开发建设的,政府依法收回了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能够复耕的,已经或者正在组织复耕。
5、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供地审批权以及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权等错误做法得到纠正。(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1、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11号)实施前遗留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清理,按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进行了地价评估、集体决策,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成交地价等向社会公布。
2、2002年7月1日以后,经营性用地已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行为进行了纠正。
3、开发区(园区)内的经营性用地,已由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4、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营性用地出让的问题得到纠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四)执法不严得到纠正,制度建设明显加强。1、土地市场建设各项制度未建立或者不完善的,在治理整顿期间建立或者完善,并有效地贯彻执行。
2、国土专项资金管理违反财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问题得到纠正。
3、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或曝光。
4、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用地行为,负有责任的政府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已经作出深刻检查。对违反规划批地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已经进行了严肃查处。5、通过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土地管理的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三、检查验收办法
设区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要逐一检查验收,于10月31日前向省整顿督查办公室报送整顿情况工作报告和各项统计表,并向省政府申请检查验收。省政府将对设区市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有20%以上县(市、区)验收不合格的设区市,不得向省政府申请验收。
检查验收采取听取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调阅台账、卷宗、图件,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实地抽查,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每市检查时间为2―3天。
四、分组安排
第一组:邯郸、邢台市
第二组:石家庄市
第三组:保定、廊坊市
第四组:沧州市、衡水市
第五组:唐山、秦皇岛市
第六组:张家口、承德市
以上各组均由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带队,成员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中小企业局各1人组成。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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