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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清理规范我省 商品房建设和交易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1998]137号
  • 【发布日期】1998-12-21
  • 【生效日期】1998-1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清理规范我省 商品房建设和交易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清理规范我省
商品房建设和交易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8〕137号1998年12月2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清理规范我省商品房建设和交易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规范我省商品房建设和
交易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和《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3号文件的意见》(苏发〔1998〕6号)精神,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我们对我省57项涉及商品房价格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并五项收费。原土地登记及证书费、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3个项目合并为“土地登记费”;原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劳动定额测定费2个项目合并为“工程(劳动)定额编制费”。

二、降低6个项目收费标准。即,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中心)综合服务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工程(劳动)定额编制费、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房地产抵押管理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取消8个收费项目。即,建设工程档案保证金、特种培训管理费、商业网点费、住宅建设配套费、通讯建设配套费、粮油购销差价、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城市规划管理费。

四、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水、电、气等配套设施收费项目,将另行进行清理和规范。

五、经清理规范,我省允许收费的商品房建设和交易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6个,建议正式向社会公布,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
附件:我省商品房建设和交易中允许收费的36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 我省商品房建设和交易中允许收费的36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
三、临时用地管理费
四、土地登记费
五、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六、土地用途变更费
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九、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十、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费
十一、城市道路占用费
十二、城市道路挖掘补偿费
十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费
十四、城市规划设计收费
十五、房屋开发管理费
十六、建筑工程标底编制费
十七、建筑工程标底审核费
十八、工程(劳动)定额编制费
十九、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行业管理费
二十、建筑市场管理费
二十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十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经济适用房含安居工程免收)
二十三、建制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十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经济适用房含安居工程免收)
二十五、结建人防经费(经济适用房含安居工程免收)
二十六、供电工程贴费(经济适用房含安居工程免收或减收)
二十七、消防设施建设费
二十八、煤气增容费
二十九、土地复垦保证金
三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十一、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三十二、教育地方附加费(经济适用房含安居工程和已配套教育设施的项目免收)
三十三、水增容费(经济适用房含安居工程免收或减收)
三十四、造地补偿费
三十五、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三十六、房地产抵押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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