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渝府发〔1997〕40号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根据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关于将用于工业结构调整的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决定,现对“重庆市用于项目资本金部分的工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重府发〔1997〕72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结构调整资金实际有偿使用,其具体办法如下:
(一)用于项目资金的实行政府投入、按资分红的办法。在目前政府对国有企业未分红的情况下,暂采取按投入额缴纳年费率4.8%的资金占用费,实行按委缴纳,年终结算。企业缴纳的资金占用费从税后利润开支。
(二)用于除项目资本金以外的结构调整资金,均实行有偿使用,按期归还的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办理借款手续,按规定缴纳资金使用费,使用费率比照银行同种同期贷款利率降低3-5个百分点办理。借款期限一般为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使用费按季缴纳,企业缴纳的使用费计入财务费用。
二、结构调整资金的管理
(一)结构调整资金作为市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由重庆市财政局设专户管理,收回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使用费纳入财政专户,滚动使用。
(二)使用结构调整资金的单位必须向重庆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手续,由重庆市财政局或委托银行办理借款及使用费、本金的回收,其具体事宜,由重庆市财政局报重庆市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另文通知。
(三)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与重庆市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书。管委会视其资金的使用效果及占用费、使用费、本金的偿付情况予以奖励和处罚(具体办法另订)。
(四)重庆市财政局应在年度终了后,将结构调整资金的发放及收情况向重庆市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呐地写出书面报告。并由市审计局实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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