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对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对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1998年12月16日甘政办发〔1998〕73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国家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8〕132号)精神,避免政府部门和新闻单位在发布重要经济信息时,出现重复发布、擅自发布以及相同指标不一致的现象,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的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维护经济正常运行、社会安定和经济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省统计局是省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的机构。全省统计数据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因此,省统计局调查搜集的统计数据,由其负责对外发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对外发布。有关部门搜集的统计数据,凡与省统计局相重复的,必须与其协商后,再对外发布。其他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应及时报省统计局备案。
二、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发布经济信息要十分慎重。特别是涉及国家重大经济政策调整以及可能影响社会安定和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敏感信息,必须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外发布,不得自立章程,擅自决定。
三、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重要经济信息的披露必须经分管相关业务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重大问题的宣传口径应报省政府审定。
四、未经批准,政府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身份对外发布重大经济信息。有关新闻媒介在报道有关重要经济消息时,应从全局出发,并严格执行新闻稿件送审的有关规定。
五、为适应宏观管理的要求,在发布重大经济信息和经济运行情况时,总量指标一律使用国内生产总值和行业增加值指标,不再使用产值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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