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基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基金
(资金、附加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粤府〔1998〕106号)
为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列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本批公布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本通知公布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执行。对已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任何法人、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此项工作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减负办”)负责组织实施,省减负办、财政厅和物价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逐项检查落实。对不按规定取消的,其所得收入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四、今后,各地和各部门申请设立各种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必须按中发〔1997〕14号文件要求,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设立各种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
附件:广东省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一览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广东省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一览表
┌─┬─────────┬───────────────┬───────┐
│序│ 项目名称 │ 征收依据 │ 说明 │
│号│ │ │ │
├─┼─────────┼───────────────┼───────┤
│1 │电力价格调节基金 │粤府办[1994]40号 │ │
├─┼─────────┼───────────────┼───────┤
│2 │电力建设资金 │[1991]价重字568号 │取消省自行提高│
│ │ │粤经能[1990]674号 │的2.5分/千瓦 │
│ │ │粤府函[1990]206号 │时 │
├─┼─────────┼───────────────┼───────┤
│3 │地方燃料附加费 │粤府办[1994]40号 │降低50%,剩余 │
│ │ │ │50%并入市、县 │
│ │ │ │电价 │
├─┼─────────┼───────────────┼───────┤
│4 │电网建设费 │粤府办[1994]40号 │ │
├─┼─────────┼───────────────┼───────┤
│5 │课本价格调节基金 │粤新出办字[1989]102号 │ │
├─┼─────────┼───────────────┼───────┤
│6 │安全生产(管理)基│粤水电人劳字[1992]82号 │ │
│ │金 │ │ │
├─┼─────────┼───────────────┼───────┤
│7 │中药材开发基金 │[83]粤财企字第158号 │ │
│ │ │国药联材字[83]327号 │ │
├─┼─────────┼───────────────┼───────┤
│8 │广东省农村卫生基金│粤办函[1992]278号 │ │
├─┼─────────┼───────────────┼───────┤
│9 │统配化肥经营费用基│粤价重字[1991]337号 │ │
│ │金 │ │ │
├─┼─────────┼───────────────┼───────┤
│10│报纸价格调节基金 │粤价农轻字[1993]323号 │ │
├─┼─────────┼───────────────┼───────┤
│11│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粤府办[1997]50号 │ │
├─┼─────────┼───────────────┼───────┤
│12│碘盐价格调节基金 │粤价[1996]9号 │ │
├─┼─────────┼───────────────┼───────┤
│13│化肥价格调节基金 │粤价重字[1988]341号 │ │
├─┼─────────┼───────────────┼───────┤
│14│旅游建设发展基金 │粤旅业字[1988]162、290号 │ │
├─┼─────────┼───────────────┼───────┤
│15│进口卷烟专项调节基│粤府[1988]161号 │ │
│ │金 │ │ │
├─┼─────────┼───────────────┼───────┤
│16│渔港建设基金 │[84]粤水产字第042号 │ │
│ │ │粤价[1995]238号 │ │
├─┼─────────┼───────────────┼───────┤
│17│电信城市建设附加费│粤价[1997]263号 │ │
├─┼─────────┼───────────────┼───────┤
│18│港澳电话附加费 │粤办函[1984]864号 │ │
├─┼─────────┼───────────────┼───────┤
│19│农用电话初装费 │粤价重字[1987]231号 │ │
├─┼─────────┼───────────────┼───────┤
│20│增收国内夜间长话费│粤价重字[1987]13号 │ │
│ │ │粤局电字[1987]06号 │ │
├─┼─────────┼───────────────┼───────┤
│21│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粤发[1993]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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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合作事业基金 │[83]粤二轻企字第99号 │ │
├─┼─────────┼───────────────┼───────┤
│23│文化发展专用资金 │粤办函[1991]571号 │ │
├─┼─────────┼───────────────┼───────┤
│24│广东省影剧院维修专│粤文财字[91]84号 │ │
│ │用资金 │ │ │
├─┼─────────┼───────────────┼───────┤
│25│拥军优属保障基金 │粤民优[1997]6号 │ │
├─┼─────────┼───────────────┼───────┤
│26│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粤府[1993]149号 │ │
│ │专用资金 │粤府[1994]6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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