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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办(1999)12号
  • 【发布日期】1999-01-01
  • 【生效日期】1999-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1999)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 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现结合我 省实际,就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设区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标准 在180元及以下的,以180元为基础,按人均提高30%进行调整;标准在1 80元以上的,由各市政府在30%范围内自主决定,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230 元。县及县级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提高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再就业 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要相应调整。

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应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 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 发放基本生活费。

调整标准所需资金,坚持以地方解决为主的原则,认真落实筹集再就业资金“三 三制”原则,相应提高三条渠道的筹资任务。财政负担部分必须通过调整支出结构, 足额列入预算,社会筹集和企业自筹部分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开展企业自筹评 估工作,完善再就业资金调剂制度和企业自筹、社会筹集缺口财政兜底制度,省属 以上国有企业所需资金中应由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由各市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自主确 定。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随着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相应提高失业保险金 水平,即设区市和涿州市每人每月218元,非贫困县每人每月188元,贫困县 每人每月158元。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 通过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和扩大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率、将事业单位纳入 失业保险等途径解决。同时各市要做好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的工作。

三、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提高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的标准:设区市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各县(市)不低 于100元。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 补助。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结合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以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老工 人,基本养老金提高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大体相当,人均增加135元左 右。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地区间的差异和工龄长短,确定一定的 调整幅度,全省总体调整标准控制在55元以内。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各地在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时,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本地区养老 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人均养老金水平和替代率的现状,选择适应本地实际承受能力 的标准。对替代率较高、基金比较困难的地区,调整水平要从严控制。各地选择的 调整办法须报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后执行。

县(区)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1999年6月底以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拖 欠的,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补发;由于实行养老保险金差额结算企业负担部分自 筹不到位造成的拖欠,停产企业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补发,生产经营正常、能够 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企业,由企业负责补发。

五、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从1999年7月1日起,采取提高职工工资标准和晋级增薪相结合的办法, 按照月人均不超过120元幅度增加企业工资,其中70元左右,用于提高职工工 资标准,其余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

企业因调整职工工资增加的工资总额,要通过深化改革,发展生产,自行解决。 月人均增资额在120元以内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今年按实际增资额在 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之外单独列支,计入成本,明年核入工资基数。企业 增资难以兑现的,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同意,可登记为档案工资,待经济效益 好转后再落实。垄断性行业企业增长工资要适当控制,不得盲目攀比。企业因调整 职工工资需突破工资指导线的,可不受工资指导线的限制。对企业集中增(补)发 的工资,税务部门按实际增资月份平均计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为了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相衔接,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省企 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调整后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设区市和涿州市 每人每月290元,非贫困县每人每月250元,贫困县每人每月210元。

企业职工工资调整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另行 制定。

六、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企业职工工资调整和 管理工作,关系到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计划、经贸等部门要在当 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并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各 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筹措力度,专款专用,确保在9月中旬之前把各项政策落 实到位,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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