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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农区畜牧业示范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字[1999]201号
  • 【发布日期】1999-01-01
  • 【生效日期】1999-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农区畜牧业示范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农区畜牧业示范点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1999]20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我区广大农区和半农半牧区粮食及农副产品资源丰富,有着发展畜牧业得天独厚的优势。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农区畜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已成为我区畜牧业经济新的增长点。1998年,全区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旗县肉类、鲜奶、禽蛋和毛绒产量分别为102.83万吨、39.31万吨、20.8万吨和3.86万吨,分别占全区总产量的79.47%、58.58%、98.07%和55.3%;农区畜牧业产值为75.72亿元,占全区畜牧业总产值的74.5%。农民人均纯收入来自畜牧业部分的比例正逐步加大。农区畜牧业发展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地区间不平衡的问题也相当突出,一些旗县、乡村基础差,发展慢,甚至连年下滑。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农区畜牧业的全面发展,尽快把农区的农副产品优势变为畜产品优势和经济优势,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抓好原有畜牧业示范工程的同时,在基础较差地区开展建设农区畜牧业示范点工作,即利用3年时间,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畜牧部门各抓好一个村嘎查级秸秆养畜示范点(全区共114个)。各级畜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厅、局长),是各级示范点的第一责任人。畜牧部门抓的示范村也是本级政府第一把手的示范点(牧区旗市重点抓牛羊易地育肥)。通过示范点建设,以点带面,把农区畜牧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点条件
(一)示范点选在农作物秸秆资源充足且牛羊饲养处于起步阶段的行政村。
(二)示范村领导班子团结,在群众中有凝聚力和号召力,有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能够在各级畜牧部门的扶持和帮助下,带领村民在短期内形成秸秆养畜的规模和优势。
(三)示范村交通较为便利,所处地区市场潜力大,有一定的畜产品加工能力。
(四)示范村所在地区基层服务体系配套完善,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能力。
二、建设标准
(一)以饲养牛羊为主,每个村以饲养一个畜种为主,实行小规模大群体的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经营方式。要以户养舍饲为主,人均饲养牛羊达到5个绵羊单位。
(二)具备一定的饲草料加工能力,每个养畜户平均有一座青贮窖或氨化池,秸秆转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三)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实现牛羊的模式化饲养。配合饲料入户率达到80%以上。
(四)自繁自育养牛户,肉牛出栏率达到35%以上;自繁自育养羊户,肉羊出栏率达到50%以上。异地育肥的牛羊全部出栏。
(五)秸秆养畜户畜牧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50%以上,户均总收入高于本旗县农户的平均收入水平。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农区畜牧业发展决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利于调动农民发展畜牧业积极性的优惠扶持政策和措施,集中必要的力量,广泛筹集资金,确保示范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畜牧部门要派技术人员到示范村蹲点,积极开展适用技术推广普及工作,大力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在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引导农民成立各种养殖协会,提高自我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
(三)要建立农牧结合、优势互补、良性发展的生产结构。特别是粮食产区,要针对粮食销售困难的实际,通过发展畜牧业,加快粮食的转化,实现增产增收。
(四)要搞好示范村建设的科技服务,提高示范村建设的科技含量。通过对农民的培训,提高农民的科学养畜水平,做到每户至少有一名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
(五)要搞好饲草料加工转化。饲草料的加工转化是农区畜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要以示范村建设为契机,配备适用的加工机械,积极发展“三化两贮”和混合饲料,提高秸秆等饲草料的转化利用率。
(六)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秸秆养畜示范村建设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调整农区产业结构,加快畜牧业生产化进程,增强农民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畜牧业发展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加强指导和督促,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乡镇领导要加强日常检查督促。各级畜牧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真正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要按照一年建设、二年达标、三年见效、2002年验收评比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如期完成任务。自治区将采取抽查的方式,每年对示范村建设进行检查,各盟市对各旗县示范村建设每年也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3年建设期满后,自治区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全区示范村建设进行全面验收。各盟市每年年末要把秸秆养畜示范村建设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报自治区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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