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决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决定的通知
(吉政发〔1999〕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 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8〕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03号),对原机械工业部等9个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其中涉及我省的有原机械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5个部门所属的6所普通高等学校,3所成人高等学校,3所中等专业学校,7所技工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这一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吉林工业大学划转为教育部所属,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日常管理以地方为主,重大事项以中央为主。长春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吉林电气化高等专科学校、长春建筑高等专科学校、长春师范学院4所高校和长春建材工业学校,由省教委主管。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第一汽车制造厂职工大学仍属企业集团办学,人、财、物继续由一汽集团管理。长春煤炭管理干部学院、长春煤炭工业学校、吉林工业学校由省煤炭管理局主管。撤销舒兰矿务局职工大学建制,舒兰矿务局职工大学印章保留到现有成人大专学生毕业后,予以作废。
二、长春工业高等专科学校、鼓励电气化高等专科学校、长春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和长春师范学院4所学校的高教事业费,按照财政部下划地方的经费指标,参照省属高等学校拨款办法,由省财政厅拨给省教委。长春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吉林电气化高等专科学校和长春建筑高等专科学校附设的普通中专,从今年起逐步减少直至取消中专招生计划,增加专科招生计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划转地方用于培养中专的工交事业费,改为专科教育经费,经费渠道不变,经费不减少,由省财政厅核拨给省教委。长春建材工业学校的经费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划的经费指标,拨款渠道不变,由省财政厅拨给省教委。省煤炭管理局的3所学校,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划的经费指标由省财政厅拨给省煤炭管理局。划转给地方各学校的基本建设经费,按照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基建指标,经学校的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学校将具体基建项目报省计委,经省计委综合平衡下达给各学校,由省财政厅办理拨款。原享受公费医疗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划归地方后与所属大中专院校享受同等待遇。
三、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原机械工业部等九部门所属技工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6号)要求执行。将一汽集团下属技工学校及通化煤矿技校等5所煤炭技工学校分别划归一汽集团和省煤炭管理局管理。吉林冶金机电设备制造厂技工学校的归口管理,待其主办企业隶属关系确定后再明确。对有经费划转基数的通化煤矿技工学校,按照财政部下划的经费指标,参照省属技工学校的拨款办法,由省财政厅拨给省煤炭管理局。
四、这次划转由地方管理的4所普通高等学校(不含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1所成人高等学校(不含第一汽车制造厂职工大学、舒兰矿务局职工大学),3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暂维持原有人员编制不变,在机构改革时由省编办重新核定。
五、这次原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调整,是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各有关部门及学校要将划转地方管理的学校纳入我省高、中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加大布局结构、层次结构、专业结构的调整力度。划转地方的学校近期可暂保持原招生范围不变,逐步做到以面向我省招生为主。
六、学校管理体制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通力合作,各有关学校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继续给予支持,使学校在提高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基础上,办出各自的特色,健康、协调地发展。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发〔1998〕21号、国办发〔1998〕103号文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东北大学等10所学校划转为我部直属高校的通知》(教育厅秘函〔1998〕1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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