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案
  • 【发布单位】822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1-07
  • 【生效日期】1999-0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案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案

(1999年1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第三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2、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修改为: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请假获得批准方为有效;提出请假后2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为批准。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不得出席小组会议的,应向小组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在常委会会刊上公布,对缺席的要注明原因。”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