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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83103
  • 【发布文号】渝府发[1999]40号
  • 【发布日期】1999-09-07
  • 【生效日期】1999-09-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

(渝府发〔1999〕40号)

一、根据《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范围。无故不履行年度植树义务的18岁以上,女性至55岁,男性至60岁的公民和没有完成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植树而自愿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即“以金代劳”)的单位和个人;外地驻渝办事处及企事业单位的外来工作人员未就近参加义务植树者。
社会救济对象、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应参加所在地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暂不实行“以金代劳”;农民应由乡(镇)、村、社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在校学生应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活动,不实行“以金代劳”办法。
“以金代劳”的,凡属单位职工统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执行。

三、征收标准。机关、国有和集体(含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职工,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城镇居民,外地驻渝办事处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外来工作人员,实行“以金代劳”的,每人每年收取10元。

四、征收单位
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绿化委员会委托的收费单位收取。
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应在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其收费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使用收据,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财务部门到市财政局统一领购。万州、黔江开发区及各区县(自治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使用收据,由当地财政局到市财政局统一领购,并负责保管、发放、核销。任何未经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委托的单位或不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专用收费收据进行收费者,均属非法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五、征收办法
(一)征收人数的确认。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收费人数的确认,以义务植树登记卡所填报的人数为准。为了鼓励单位搞好内部宜绿空地绿化,各单位每年可预留应参加义务植树人数的20%作为内部绿化用工量。凡评为重庆市级以上(含市级)绿化先进单位(含园林式单位)的,还可增留总人数的10%。
(二)经费交收。凡申请“以金代劳”的单位职工,由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发给限期交款通知书,统一由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汇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银行帐户,由付款单位持银行凭证到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换取缴款收据,也可直接到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现金并领取收据。对超过交纳期限的,每月加收应交额10%的滞纳金,不足1月的按1月计算。超过交纳期限半年以上者,加收应交金额30%的滞纳金,并强制执行。
(三)义务植树绿化费实行分级管理,所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四)各地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属市直管的区县(市),由区县(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按总额的10%解交市财政局:属万州、黔江开发区代管的区县,则将10%解交开发区财政部门,由开发区财政部门汇总后,将总额的40%解交市财政局。
(五)加强征收管理。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严格按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收费,做到不漏不欠,不得重复收费、层层收费。否则,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可向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诉。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责成其停止收费,并视其情节给予乱收费者及其单位负责人必要的经济处罚。

六、经费使用管理
(一)凡委托有关单位代收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受委托单位可提取收费额的3%作为手续费。
(二)义务植树绿化费应严格用于为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所雇用的植树人员劳动报酬及用作义务植树的苗木、工具、肥料、农药、运输、征收人员的支出等开支,严禁用于与绿化无关的支出。
市财政局集中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用于绿化宣传、教育、培训、资料编印、绿化表彰和作为绿化基金扶持重点义务植树基地建设补助开支。
(三)各地收取的绿化费,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和城市的绿化造林工作,具体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月31日前编制上报义务植树绿化费的使用计划,连同各级义务植树工程项目和经费概算,经同级绿化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上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各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义务植树绿化费年度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并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物价部门和上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七、有关事项说明
(一)体现义务植树各种形式的劳动量折算,按每年每人义务植树3--5株的要求,如用其他形式体现的,折算标准如下:
建草坪:2--4平方米/人.年;
种绿篱:2--3米/人.年;
种盆花:10--15分/人.年;
抚育管理绿化地:0.1--0.2亩/人.年;
育各种绿化苗:0.05--0.1亩/人.年。
(二)已组织参加年度义务植树活动,但未完成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当年义务植树任务量的不足部分,应折算征收相应的绿化费。

八、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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