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告
(1998年8月26日青政发〔1998〕142号)
为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禁止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1998年1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包括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自行管理的加油站)及汽油零售网点,禁止购进、销售含铅汽油,全部改售无铅汽油。
二、本市无铅汽油的资源配置工作,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石油总公司作为全市供应销售无铅汽油的主渠道,应当与其他经销单位一起,共同做好无铅汽油的货源组织及供应工作。
三、各汽油生产、运输、储存、供应和使用单位,应当提前安排和组织好改用无铅汽油的有关工作,确保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使用无铅汽油。
四、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仍销售含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无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七、销售无铅汽油,违反国家油品价格管理规定,有擅自涨价、质价不符、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物价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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