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等行政 区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9]40号
  • 【发布日期】1999-03-03
  • 【生效日期】1999-03-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等行政 区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等行政
区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1999〕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民政厅: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其中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均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核,再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