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 【发布单位】中山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4-23
  • 【生效日期】2003-04-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中府[2003]5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交通局反映。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交通状况,规范贷款建设的路桥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票制,是指在中山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按车型类别对照年票标准一次性缴交全年通行费,以年票代替次票,凭年票通过本市路桥收费站的制度。

本市摩托车及外地机动车辆通过本市收费站,仍按次收取通行费。长期在本市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可购买通行费年票。

第三条 通行费年票制施行后,保留深湾、中山港大桥、黄沙沥大桥、城桂、岐江、东阜大桥、海洲、东凤8个收费站对过往的外市机动车辆收取次票通行费,沙朗、坦神、沙港、十顷大桥、南头大桥、大南沙大桥6个收费站同时停止收费。

第四条 中山市交通局负责本市收费站的行业管理。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路桥公司)具体负责年票通行费的收取工作。市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路桥公司根据省政府批复中山市实施年票制方案,在本市内委托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收取年票通行费。

第六条 年票通行费按省价格管理部门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市车辆必须在每年办理年审手续前缴纳年票通行费。

车主在办理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等有关手续时,缴交当月至年底的通行费。

车主在办理车辆迁出本市、车辆报废等有关手续时,应当缴清至迁出、报废当月前所应缴交的通行费,已缴交当年年票通行费的,由市路桥公司退回自迁出、报废次月起至年末的通行费。

在本市已办理异地托管的外地车辆视同本市车辆,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购买通行费年票。

第八条 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市机动车辆缴纳通行费年票的审查工作。在路检路查及办理机动车辆年审、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外地车迁入等手续时检查通行费年票缴纳情况,对未缴纳通行费年票的本市机动车辆可移交交通部门处理或责令车主补缴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市路桥公司对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开具发票并发给与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年票证。车主应随车携带年票证,以备查验。

军车、警车、消防车、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标志车、救护车、殡葬车、抢险车、外国领事馆用车以及省政府规定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第十条 通行费年票证如有遗失,车主必须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发票到原年票缴费点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准后,给予补办。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通行费年票证。

第十二条 年票和次票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路桥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的收取和上缴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交通局路桥收费站稽查人员依法对经过收费站出入口(经批准的站、点)的车辆进行通行费缴纳情况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对没有缴纳通行费的车辆,稽查人员应当即时处理;不能即时处理或者影响交通畅通的,可以要求驾驶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

第十四条 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车主,由市路桥公司通知其限期补缴年票通行费。对逾期缴交的年票通行费(每年12月31日为当年最后缴交日),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稽查人员或者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年票通行费征收人员玩忽职守,把关不严、徇私舞弊等造成年票通行费漏收的、少收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7月1日起开始征收,从2004年起实行常年征收,试行期为2年。


2003年04月23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