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试行)〉办法》终止实施时间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审议认为: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同时废止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后,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1年8月31日依据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试行)〉办法》因失去制定依据而即行失效。据此,会议公告:自1998年11月4日新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之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同时终止实施。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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