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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 严格控制公安治安检查站拦车检查范围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1996]22号
  • 【发布日期】1996-02-09
  • 【生效日期】1996-0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 严格控制公安治安检查站拦车检查范围报告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
严格控制公安治安检查站拦车检查范围报告的通知

(1996年2月9日鄂政办发〔1996〕22号)

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控制公安治安检查站拦车检查范围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严格控制公安治安检查站拦车检查范围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自省人民政府重新批准设置公安治安检查站以来,各地治安检查站认真履行职责,在堵截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工作中,也确有个别治安检查站存在超越职权随意拦车检查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治安检查站的执法行为,切实防止超越职权随意拦车检查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1号、公安部公通字〔1994〕72号文件和省政府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指示精神,现就严格控制治安检查站拦车检查的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安治安检查站只担负查缉、堵截重大罪犯、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和公安机关通缉、通报的其它刑事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员;检查非法运输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毒品、淫秽物品、管制刀具和被盗、抢车辆,以及省公安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知检查的项目。除以上检查项目外,不得执行其它检查任务。

二、拦检车辆必须是在车型、颜色、号牌、装载情况等方面具有与通缉、通报中类似的特征或有其它重大疑点的车辆。对没有疑点的车辆不得随意拦车检查。

三、对受检车辆要及时进行检查,除对发现的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员和盗抢的车辆、赃物,以及非法运输、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毒品、淫秽物品、管制刀具等依法予以扣留审查外,其余车辆、人员和物品均应及时放行。对检查中发现的走私车辆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工商市字〔1991〕第340号通知的规定,及时移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对违反以上规定利用职权随意拦车和乱扣、滥罚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责令公安治安检查站停止检查直至予以撤销。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湖北省公安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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