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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加强外商来我区投资进行风险 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7]45号
  • 【发布日期】1997-03-31
  • 【生效日期】1997-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加强外商来我区投资进行风险 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外商来我区投资进行风险
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1997]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外商来我区投资进行风险地质勘查的管理工作,加快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的实施步伐,推动自治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地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负有组织协调全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对外开放工作的职责。外商来新疆投资进行风险地质勘查的项目,统由自治区地矿厅归口管理,并按管理程序报批。

二、今后,全区各地、各部门接洽外商来新疆投资进行风险地质勘查,均由自治区地矿厅统一组织协调,规范涉外工作程序和引资洽谈协议的签署,并按统一规划共同做好招商引资涉外工作。其项目统由地质矿产厅汇总,会同计委等有关部门提出立项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后,以政府名义报国务院审批。

三、认真清理涉外地质勘查项目。近年来,全区各地、各部门与外商接谈了一批风险地质勘查项目,对于已洽谈的比较成熟的风险地质勘查项目,要将项目协议、项目区块(经纬度)和项目报告等有关资料尽快提交汇总自治区地矿厅。并由自治区地矿厅按第二条精神办理有关手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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