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发[1999]7号
  • 【发布日期】1999-03-27
  • 【生效日期】1999-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湘发〔1999〕7号1999年3月27日)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形势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省委七届七次全会的部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把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减轻农民负担的一件大事来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人员分流,进一步优化结构、增强活力、提高效率,并为乡镇机构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
(一)坚决清退乡镇非在编的临时雇请人员(包括代课教师)
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临时雇请的非在编人员(含代课教师)一律予以清退。各地可根据被清退人员服务年限和当地财力,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有关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这项任务必须在1999年6月底(代课教师可延至7月中旬)以前完成。
(二)分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乡镇机关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湘编〔1995〕1号文件核准的乡镇行政编制总额为基数,事业单位以各县(市、区)政府或编制部门核准的事业编制数或控制数为基数,对超出编制数或控制数的必须分流。对编内人员,要千方百计拓宽渠道,搞好分流。
(三)搞好机构改革试点乡镇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
被确定为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的乡镇,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按机构改革确定的精简比例实施。

三、分流渠道和鼓励政策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广开分流渠道,制定鼓励政策,积极稳妥地进行。
(一)分流渠道
1.鼓励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立足于当地实际,开发高效农业,创办、领办种养业实体,并通过承包、租赁、合股经营等多种形式,直接从事山、水、田、土等资源的开发。
2.鼓励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组建购销、运输、信息等中介服务组织,搞活农副产品流通。
3.鼓励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创办个体、私营企业,条件成熟的,分流人员可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完全脱钩。
4.引导涉农部门依托各自的职能和技术优势,在产前、产中、产后向农民提供技术、资金、物资等服务,使之逐步办成经济实体,进而实行整体分流。
5.选派优秀的年轻乡镇干部到乡镇企业,集体农、林场和村,特别是边远、贫困村工作;对选派到村工作的,其人员编制可单列,实行定期轮换。单列编制待自然减员或人员调出出现空编时,即予冲销。
6.允许年轻的、具有中师学历或大专以上学历、符合教师条件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缺编的中、小学任教。
7.乡镇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县(市、区)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停薪留职。
8.严格执行离退休制度。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对2001年12月31日前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可实行先离岗休息,到离退休年龄时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办法。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工作年限满2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经县级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退休。
(二)鼓励分流的政策
1.鼓励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分流人员创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创办经济实体,不属于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范畴,在登记注册、税收、解决经营用地、供水供电等方面,可参照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优惠;分流人员依法经营获得的收入受法律保护;创办集体经济实体成效显著、对当地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要给予奖励。
2.对自愿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完全脱钩的人员,乡镇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视其职务和工作年限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3.对实行人员分流的乡镇,县(市、区)在一定时期内不核减其现有的行政事业经费。
4.对待岗和分流到条件较差单位的人员,在一段时间内可以发给基本工资或生活补助。
5.提倡分流人员与原单位完全脱钩,但条件不具备的,允许在与原单位脱钩以前,保留原有身份和级别,连续计算工龄,可按在职人员进行工资调级,存入档案;保留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可参与正常的职称评定;参与社会保险;在住房安排、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
各县(市、区)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

四、几点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事关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省委、省政府确定这项工作由省委副书记胡彪、副省长庞道沐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政研室、省农办、省人事厅、省编办各一名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各地(市、州)、县(市、区)要参照省里的做法,成立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具体抓。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多理解、多支持、多配合,不干预,齐心协力搞好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
(二)舆论先导,典型引路。开展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难度大、任务重,要有一定的舆论声势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各级党委、政府要注意总结和推广近年来开展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的一些好的做法,运用典型引路,推动面上的工作。
(三)态度坚决,措施稳妥。各地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态度要坚决,措施要稳妥。在人员分流中,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化组合,建立起精干、高效的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要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分流人员排忧解难,创造工作条件,确保人心安定、社会稳定,确保乡镇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四)加强指导,规范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进一步规范乡镇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今后,乡镇机关要严格按编制进人,并严格执行凡进必考的制度;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编制和人员计划进人,严禁超编和计划外进人,切实把住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入口关”。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