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 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
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19日陕政发〔1999〕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有条件的县先实行,再逐步推开。对实施中出现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民政厅 1999年4月2日)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待金按照社会平衡、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社会统筹,统一优待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二、优待金统筹对象包括: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征收优待金应酌情给予减免。
三、优待对象包括:经户口所在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家属(含从部队考入军事院校的战士学员家属);享受国家抚恤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因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定期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
四、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以户为单位发放优待金。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暂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80%,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暂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平均收入的40%确定,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达到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对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其优待标准应不低于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的二分之一。
五、优待金征收标准:领取工资或离退休费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量的千分之一点五的标准征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千分之二的标准征收;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按每年每人不低于2元的标准征收;农村村民,由县(市、区)政府按不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5%之内的一定比例确定征收标准。
六、优待金筹集办法:农村村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均由地税部门代收,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城镇无固定收入的人员,由地市或者县市级政府确定征收办法。
七、每年优待的对象和优待标准,由县级政府统一核定并签发优待证,于“八一”前后以县市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组织兑现,保证当年优待金当年落实。
义务兵在部队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适当增发当年优待金;义务兵上半年退伍的,当年优待金减半;下半年退伍的,当年优待金全发;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由县市民政局负责代存,义务兵退伍后一次付清;义务兵提升为干部或改为志愿兵、无军籍职工的,上半年批准的,当年优待金减半;下半年批准的,从下年起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凭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定后继续享受优待金。
易地入伍的义务兵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部队招收的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教、判处徒刑的,停发其家属优待金。
八、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的领导。对义务兵家属实行群众优待是 宪法、 兵役法赋予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是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共同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国防、支持军人建设的大局出发,把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思想认识、制度措施、工作力度“三到位”。
(二)努力营造社会统筹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广泛开展 兵役法和双拥传统的再宣传、再教育,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社会统筹工作的热情。对在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应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借征收优待金之机搭车收费,加重群众负担和随意扣发、挪用、贪污优待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严格社会统筹优待金的管理和监督。各县市政府要设立优待金社会统筹办公室,负责优待金的核定、筹集、兑现和管理等项工作。统筹的优待金要设立专帐,专款专用,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优待金社会统筹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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