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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 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9]27号
  • 【发布日期】1999-04-26
  • 【生效日期】1999-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 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
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年4月26日津政发〔199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缴纳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征收标准
本市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元;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本市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元;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外地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元。

三、收缴方式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工作。
本市水泥生产企业按照袋装水泥销售量,向市散办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各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可代催缴。
本市和外地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在领取《天津市水泥产品准用证》时,代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向市散办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市散办在每月前10日内,将上月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四、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按代征单位实际缴入国库数额的0.2%支付代征业务费;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两项开支,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五、支出审批程序
每年10月底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散办提出下一年度资金使用申请和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市散办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并将汇总意见报市建委建材行业办公室平衡后,于11月底前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市财政局批复的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由市散办负责监督实施。市散办其他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开支,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六、年度终了,市散办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汇总工程项目验收证明、工程项目决算及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的决算,并于下一年度前3个月内报市财政局、市建委。

七、市散办应按照国家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对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形成的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其安全使用和性能完好,防止流失。固定资产的报废、转移,必须经过市散办审核,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帐目、报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征收、核算、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对违反财政部财综字〔1998〕157号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无正常理由,拒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市散办有权进行检查,并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

十、本实施细则下发后,我市以前下发的有关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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