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
(黔府发〔1999〕2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 职业教育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加快我省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各民族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教育重要战略地位的认识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实现现代化的迫切要求,是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整体效益的根本措施,是促进劳动就业、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条件。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教育重要战略地位的认识,在努力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同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各个领域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劳动技术大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从而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因此,各级政府要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和全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增强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调整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教育摆到突出位置,努力开创我省职业教育的新局面。
二、面向21世纪,努力实现我省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面向21世纪和我省经济建设的需要,必须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化改革、大力发展、优化结构、提高水平、分类指导,依法治教的方针,努力实现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奋斗目标和任务。
我省职业教育的主要奋斗目标是: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为主,推进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逐步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和职业培训网络。
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任务是:
1.加强初等职为教育,加大“绿色证书”培训力度,继续普及农业实用技术。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要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根本目的,采取有效措施,对不能升入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实行职业技术培训,通过“三加一”、初二分流以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量举办职业初中等形式,加强初等职业教育。努力为农村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民技术骨干队伍。
2.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强骨干学校建设。以初中后分流为重点,以内涵发展为主,加大扶持力度,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到2000年,每个县都要建设好1所多功能、综合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全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人数占高中阶段学生总数的比例要努力达到60%。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市(县)要努力达到65%。通过扶持、评估,建设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3.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按照国家确定的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方针,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和设施,积极发展我省经济建设急需的高等职业教育,并在专业设置、服务方向、招生与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与中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到2000年,全省要办好1-2所职业技术学院,并在部分高等院校、有条件的重点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开办高等职业教育(班)。
4.广泛开展行业、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建立健全职工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实行就业准入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切实加强职业培训机构建设,结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积极组织和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结合再就业工程的实施,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学习职业技能,使下岗职工转岗前都能得到必须的职业培训。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积极推进对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3年职业培训的步伐,使我省大多数新增劳动力上岗前都能得到适应岗位能力要求的职业培训。
三、建立健全我省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
职业教育实行省、地(州、市)、县(市、区)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主要责任在地方,关键在县(市、区)。县(市、区)职业教育由“政府统筹、部门主办(联办)、社会参与、教育主管”。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应办成职业学历教育与各种职业培训并举、职前与职后兼顾、教学与科学试验、技术推广、生产示范及信息服务一体化的多功能教育实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县级政府统筹集中当地教育资源,组建综合性的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形成“一套班子,一支队伍,多块牌子,多种功能”的职业教育格局。乡(镇)要根据需要,依托职业初中和乡(镇)、村级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把职业培训辐射到村寨农户。
行业、企业组织是职业教育的直接受益者和主要兴办力量。企业要把职业教育列入企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要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培训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承担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职业教育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并随企业的发展逐步加强。行业、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与其他方面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本着平等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企业和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互相提供师资和实习场所,对上岗实习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和必须的劳动保护。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的规范管理,做好协调指导,抓好检查落实。
按照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积极鼓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欢迎国外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与我省有关单位联合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对经教育、劳动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建校场所、师资、设备、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指导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发展校办产业等方面与政府办学一视同仁。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办学的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其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检查、督导和评估,促进其健康发展。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沟通,紧密协作,共同发展职业教育。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并主要负责学历教育范围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技工学校、非学历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及企业工人技术培训的管理,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工作;经贸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经济管理干部职业培训,指导企业职业教育工作;政府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国家公务员职业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都要自觉履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支持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四、把面向农业、民族和贫困地区的职业教育摆在重要位置
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特别是民族、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直接关系到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各民族共同繁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在政策上、经费上给予倾斜。农村职业教育,要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农业、面向农民为主的办学方向,围绕发展特色农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确定其结构层次和发展模式;要与当地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和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紧密结合,采用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培养各类适用技术人才。各级政府要制定加速农业中专学校,农(职)业高中以及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发展的措施,加大建设力度,使其真正成为培养农村人才的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经济)、科技、教育”结合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推动“农(经)科教”的结合,深入开展农村教育综合改革,认真抓好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协调发展。各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加大经费投入,培训师资,组织对口支援,定点帮扶等形式帮助、扶持农村职业教育。省有关部门每年的扶贫项目经费要根据需要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项目受益地区农民的培训,做到项目建设与人才培养同步实施。对口帮扶贫困县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帮扶办好当地的县级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并扶持办好乡(镇)、村级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普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要通过结对子、合作等形式帮扶农村薄弱职业学校。对回乡务农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各有关部门要为他们在租赁土地,提供良种、化肥、农药、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优惠。各级金融部门应积极优先为他们提供生产开发贷款。
五、加强职业教育的内部改革和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调整教育结构,扩大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要结合我省人才需求的实际,根据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职业等级标准,确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增强职业学校办学的适应性、实用性和灵活性。职业教育应注重长短班结合,职前职后沟通,全日制与业余学习并举,勇于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人才的路子。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加强专业建设,通过专业建设促进学校整体建设。要注重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加大教育教学改革的力度,要及时把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注入教学中,严格技能训练,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和动手能力的培养,以增强学生适应就业需要的能力。
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1994〕9号)精神,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机构,理顺学校德育工作体制,建设一支精干、专兼职结合的德育工作队伍,切实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要加强对师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改进和加强政治课教学,把学生培养成既有政治思想觉悟,又有一技之长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把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办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中等职业教育中的骨干作用。继续开展对中等专业学校的办学水平评估,努力促进职业高中达到合格学校标准。要依据我省职业结构和人才需求,采取联合、共建、撤并、调整等措施,改造和加强一批老专业和薄弱学校,逐步解决中等专业学校及专业重复设置、规模小、效益低、投资分散、资源浪费、发展困难等问题,切实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和效益。
要进一步扩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联合办学、筹措资金、校内机构设置、人事任免等方面的自主权,使其真正成为依法自主开展教学、生产经营、服务等各项活动的办学实体。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推行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育(岗位)目标责任制,逐步实行全员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制,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必须进一步转变思想,树立正确的质量观、人才观、就业观,积极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到本世纪末,除某些面向艰苦行业(含师范)、民族、贫困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国家计划定向就业外,多数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及省的方针、政策指导下,面向市场,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规范人才市场的管理,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做好对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劳动、经贸、人事和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推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力度。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加强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使大多数毕(结)业生在完成学业的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先培训后就业(上岗)”的原则录用人员。未经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六、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
职业教育经费应以财政拨款,行业、企业组织及其他用人单位合理承担、举办者自筹、受教育者交费等多种渠道筹集。从1999年起,省职业教育专项补助费增加到年300万元,主要用于国家级、省级重点职业高中的设施设备建设和改变目前职业高中办学条件严重落后的状况以及扶持边远、民族、贫困地区发展职业教育;每年另安排50万元作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设备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财政拨款渠道不变,各级财政按学校招生数及生均经费核定拨给的经费标准不减,专项经费照常核拨,并随财政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省教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全省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要随着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同步增长,要在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本建设费中,单列职业教育经费项目。各地、各部门以及行业、企业要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和部门(行业、企业)办学、部门(行业、企业)负责的原则,安排一定的建设费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每年都要安排职业教育专项补助款,经费额度不能低于上年财政收入的1%,并根据当年财政情况适当增加。
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要按照《 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从已开征的城乡教育费附加中划出10%的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企业未实施职业教育的,应交纳应该承担的职业教育费。各有关部门用于农村人才培训、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要划出不低于5%的培训费,统筹用于开展农村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职业培训,应积极吸纳本地、本部门职业学校参与,以增强学校办学活力,促进学校发展。积极利用银行信贷发展职业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职业学校兴办校办产业。省级税务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职业学校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负责实施。对职业学校基建项目、教师住宅建设免征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和人防工程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免征的其他费用。要重点扶持职业学校科技含量较高的校办企业,在启动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划拨、租赁、购买等多种办法,解决好职业学校必需的教学、实验、生产实习基地。提倡、支持职业学校与学校,学校与行业、企业组建生产经营职合体,发展校办产业,搞好产教结合。积极支持职业学校学生勤工俭学。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欢迎国外、境外友好组织和人士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加强职业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职业教育的各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挪作它用。违者,要及时追回专款并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职教经费充分发挥作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管理、研究、服务体系和网络,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职业教育的理论研究、应用研究、课程开发、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和评估等项工作。
七、切实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职业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培训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落实目标、责任,加强基地建设,加快培养培训步伐,以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2000年,全省职业高中校长必须持证上岗;2005年,全省中等专业学校95%以上,技工学校、职业高中70%以上的专任教师学历要达到合格要求。对学历未达标的在职教师,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培养培训,提高素质,经过一段时间努力仍未达标的应另行安排或解聘。为加快职业学校教师学历合格培养步伐,省教委可在有关高等院校设立职教师资本科(专业)班,实行单独招生。
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实行专兼职结合的办法。为缓解职业学校专业、实习指导教师严重短缺的状况,各级教育、人事、劳动等部门应支持职业学校从事业单位选调(特殊情况也可以从企业选调)、聘任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有关专业还可以聘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或能工巧匠兼任教师。各地每年接收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应优先保证职业学校专业课和文化课教师的需要。各级政府安排的职教专项补助款中应有适当比例,用于职教师资的培养培训。省教委要会同省人事厅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条件),成立独立的评审组织。为鼓励职业学校教师向“双师型”发展,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在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后,也可以评聘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及主管部门对具有“双职称”的教师在待遇上应予从优。
八、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进一步提高对抓经济必须抓职业教育,抓职业教育也是抓经济的认识,把抓职业教育同抓经济放在同等重要地位。政府工作中,务必做到六统筹:一是统筹把职业教育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二是统筹组织行业企业和各方力量参与和兴办职业教育;三是统筹配置师资、设备、场地等教育资源;四是统筹协调指导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五是统筹职业教育经费;六是统筹协调理顺发展职业教育的各种关系,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地、县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加强职业教育领导协调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教育、劳动、经贸、财政、人事、计划、农业、科技、卫生、金融等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尤其是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发展职业教育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施“一把手工程”,分管领导要具体担负起发展职业教育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把职业教育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进行考核,列入成员单位工作考核目标。各级政府要按《 教育法》和《 职业教育法》的要求,制定职业教育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督导(督察)制度,依法加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评估,对工作有成效的,要适时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 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应依法给予处罚。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报告一次职业教育工作。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善于发现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少说空话,多办实事,推动我省职业教育不断发展,为富民兴黔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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