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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1]89号
  • 【发布日期】2001-11-25
  • 【生效日期】2001-1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1]89号2001年11月25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水资源短缺,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与此同时,城市人为的水资源浪费和水环境污染问题也很严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核心是调整用水结构,提高用水效率。解决城市缺水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
(一)各地区、各城市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并结合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各城市总体规划,由各城市政府牵头尽快组织制定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争取2002年内基本完成,将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作为指导城市各项水事活动的重要依据,必须具有科学性、超前性,做到高起点、高标准。
(二)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做好水资源的科学配置。要科学确定供水水源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逐步改变单一水源向城市供水的方式,形成“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综合供水体系,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进一步加大对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的勘察力度,科学评价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不再新批并逐步压减地下水取水单位和取水量。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城市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决定,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三)大力提倡城市污水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并将其纳入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干旱缺水地区的城市要重视雨水、洪水和微咸水的开发利用,作为城市绿化用水、工业冷却、环境用水、地面冲洗水和农田灌溉水等。新建的宾馆、酒店、饭店等公共设施,要实行中水回用;已建成的这些公共设施也要在两三年之内推行中水回用。

三、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一)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各地区特别是设市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合理确定城市规模,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活动。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缺水城市要限期关停并转一批耗水量大的工业企业,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和农业粗放型用水,尽快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并限制其新建供水工程项目。从现在起,城市公园和单位院内的绿地、树木、花卉,要逐步采用滴灌、微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对继续采取大水漫灌的,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积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用,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器具,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均不得继续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凡达不到节水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必须在2005年以前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20万人口以上城市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对供水管网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对运行使用年限超过50年,以及旧城区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争取在2005年以前完成更新改造工作。

四、坚持治理水污染,加强水环境保护
(一)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地表水水质。各城市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分水功能区,确定污染物排放容量,实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分解到排污单位。兰州、嘉峪关、天水、酒泉、敦煌、平凉等旅游城市的地表水水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质的计划,并实施跨地区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制度。设市城市和县镇要在2002年底前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的水资源保护标志牌。严禁一级保护区内的一切排污行为,严禁对水源地水质有影响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严禁向河岸、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并限期整治和清理河道。
(二)加强对城市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因地下水资源超采而出现大范围水位下降的城市,要划定超采区范围,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和地下水人工回灌工程。城市绿地建设、河道砌衬和非道路覆盖等,应兼顾自然水生态系统循环的需要。
(三)工业污染防治是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快工业污染防治从以末端治理为主向生产全过程控制的转变。进一步加大“一控双达标”工作力度,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并关闭。“十五”期间,要使工业企业由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转向全面达标排放。
(四)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重视污水的再利用。“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今后,城市在新建供水设施的同时,要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缺水地区在规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时,还要同时安排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

五、健全机制,加快水价改革步伐
(一)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速折旧。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和建设贷款的偿还。
(二)逐步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措施。要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形成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定额和城市水价调整方案,适时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在逐步提高水价的同时,可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要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缺水城市,要尽快推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所有设市城市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步尽快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以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也要不断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六、加强领导,完善法规,广泛宣传,提高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一)各城市要在现有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起符合本地情况的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并严格执法,依法办事,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当前,特别要强化城市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各城市要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年审工作,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今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制度,排放污染物必须经过许可。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对广大群众进行深入、持久的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情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对水的忧患意识,掌握科学的节水用水知识,转变落后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把建设节水防污型城市目标变成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同时,要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好方法,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良性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各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设市城市可成立由市长负总责,建设、水利、环保、计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水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及时协调和处理城市各种用水矛盾,加强对城市水事活动的全面规划和管理。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各地方和各城市务必把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目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起来,搞好水资源合理配置,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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