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计委关于 我省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 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计委关于
我省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
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6月9日豫政〔1999〕45号)
省教委、计委《关于我省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
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发〔1999〕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试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下简称“高职”)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办目的
发展“高职”是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探索举办“高职”途径,其目的在于:
1、促进我省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培养面向基层,面向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的实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
2、充分调动办学积极性,进一步创造条件,发展高等教育,扩大高校招生规模,缓解升学压力。
3、探索以多种办学形式、多种管理模式和多种运行机制发展“高职”的途径,推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结构布局调整,使教育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学科及专业得到优化组合。
4、适应国家逐步扩大省级对发展高等教育的决策权和统筹权的转变,增强对全省高等教育的调控和管理能力,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二、招生规模和试办学校
经教育部和国家计委批准,1999年我省“高职”招生计划6000人,确定试点学校共26所,分别为:
1、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中州大学、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2、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商丘师专、周口师专、许昌师专、驻马店师专、新乡师专设立的二级职业教育机构(非师范类专业)。
3、本科院校内设立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二级学院):
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河南农大、郑州工大、郑州轻工业学院、郑州纺织工学院、洛阳工学院、焦作工学院;
河南医科大学、河南中医学院、新乡医学院(农村医疗及医技类专业);
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河南师范大学、信阳师院(非师范类专业)。
4、符合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成人高校:
郑州煤炭管理干部学院;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经司法部批准举办的“高职”专业);
河南教育学院(非师范类专业)。
5、国家级重点中专:
郑州铁路机械学校。
三、招生办法
招生对象为参加当年普通高招的高中毕业生,招生工作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由市地按学校划定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
四、有关政策
按新政策试点的“高职”,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我省1999年的收费标准调控在实际培养成本的65%左右,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按1998年实际培养成本分专业进行核算提出,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联合公布。以后随物价变动和群众承受能力的提高,逐步向准成本收费过渡。
按新政策招收的“高职”学生准予迁转户粮关系。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省教委统一印制内芯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不包分配,与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一样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联系到工作单位的,发给由省印制的河南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五、教学管理
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组织教学和实施管理。省教委负责组织制定“高职”教学计划的指导性意见。教学计划中的基础理论教学,本着必要、够用的原则进行,注重实践训练,着力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使学生毕业后就具有上岗的能力。学校要积极进行教学改革的实验,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按劳动部门有关职业技能考核标准对学生实施职业技能的考核鉴定,努力使学生毕业时能同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具体考核鉴定办法由省教委会同省劳动厅制定。
在校生的管理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以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发展“高职”是一项重大的制度性创新,涉及办学体制、办学机制、经费投入、计划管理、就业等多方面的深刻变革,政策性很强,省政府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和调整领导小组将同时负责领导此项试点,具体工作由省教委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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