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度 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度
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工作的通知
(1999年6月9日琼府〔1999〕4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农垦总局:
为了做好我省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工作,现就我省1999年度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1998年度末全省消化1991年粮食年度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进度,考虑到停收个人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资金后各级财政的实际困难,1999年度各市、县及省农垦总局的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任务仍按原定任务的75%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包括决定对市、县财政是否扣款)。具体任务数由省财政厅核定。剩余的25%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任务按新增挂帐有关规定在以后年度消化。
二、省农垦总局1999年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任务及以前年度欠交的资金,作为企业应完成的任务,仍由省农垦总局统筹资金解决。
三、各市、县要根据新定的年度消化任务,采取积极措施多渠道筹集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资金。
(一)本级预算安排的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资金不得少于原定年度消化任务的50%,低于此标准的要调高预算支出比例。
(二)严格按照从全省今年各项财政预算中提取1%(专项预算经费除外),从全省行政事业费中提取2%的标准,增提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资金,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各具体项目的提取口径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由企业负担的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款,仍由企业上交。
(四)各市、县根据新确定的年度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任务进行测算,需调整年度预算的,要尽快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四、各市、县和省农垦总局要坚决贯彻执行省政府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一律停收个人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资金,对已向个人收缴(包括单位代个人缴交)的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资金,一律不作退还处理。
五、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今年又是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难度较大的一年,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将此项工作抓紧抓早抓好,确保按时完成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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