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16个县(市、区) 之间29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16个县(市、区)
之间29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冀政函[2001]108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沧政请〔2001〕52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任丘市人民政府和河间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河间市人民政府和献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河间市人民政府和肃宁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肃宁县人民政府和献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献县人民政府和泊头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沧县人民政府和青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沧县人民政府和河间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沧县人民政府和献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沧县人民政府和泊头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沧县人民政府和南皮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沧县人民政府和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沧县人民政府和黄骅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海兴县人民政府和黄骅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海兴县人民政府和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东光县人民政府和吴桥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东光县人民政府和南皮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东光县人民政府和泊头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南皮县人民政府和泊头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南皮县人民政府和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盐山县人民政府和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盐山县人民政府和南皮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运河区人民政府和沧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运河区人民政府和青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青县人民政府和河间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青县人民政府和黄骅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新华区人民政府和运河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新华区人民政府和沧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黄骅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海兴县人民政府和盐山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确定的29条行政区域界线。请上述县(市、区)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内容,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以利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便于国家的行政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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