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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取消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9]56号
  • 【发布日期】1999-07-01
  • 【生效日期】1999-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取消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取消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宁政发〔1999〕56号1999年7月1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规范我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区各市、县、乡(镇)越权设立的43项涉企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规定,自治区各部门及市、县、乡(镇)无权自行设立涉企收费项目。各部门及市、县、乡(镇)对自行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如确有需要保留或设立涉企收费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同意或批准后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布取消的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布取消的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建筑
1、咨询单位资格换证工本费

二、城市规划
2、土地抵押登记费
3、土地规划管理费

三、建筑
4、自来水入户费
5、用水附加费
6、排水设施使用费
7、城市房屋买卖管理费
8、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费
9、房产抵押管理费
10、出租车信誉保证金

四、房管
11、房屋买卖、租赁契约费
12、房屋出租管理费
13、房屋交易管理费(新建商品房)
14、房产抵押贷款登记鉴证过程中的利用经营性名目强制收取的评估费、咨询费、介绍费。

五、公安
15、交警执勤费
16、驾驶员联组学习费
17、换户口登记人员工资费
18、城市人口入户增容费 △
19、运钞车免检费
20、治安管理费(含特种行业和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六、工商
21、福利企业证书工本费
22、校办企业登记证工本费
23、城镇集体企业管理费(不含乡镇企业管理费)
24、工商年检合格标识工本费
25、发放营业证照微机打证费 ※

七、职称
26、职称考试试卷费
27、职称考试表格工本费

八、文化
28、文化市场管理费
29、娱乐业管理费

九、土地
30、土地管理押金
31、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费
32、农业用地承包使用费
33、临建土地有偿使用费

十、劳动、人事
34、调资费(企业调资)
35、人才交流费(正常调动)

十一、卫生
36、军队建设投资费

十二、市容(环卫)
37、代倒垃圾费
38、灭蝇费
39、卫生押金
40、居民卫生费

十三、广播电视
41、广播电视设施年检费
42、有线电视设备网络费

十四、交通
43、治沙管理费
(说明:以上收费项目中,有“△”号者为1998年8月22日公安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项目,有※号者为财政部、国家计委报经国务院同意在1993年11月5日、12月8日,1994年7月4日三批取消,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1993年10月30日、11月25日,1994年7月24日三批取消,但各市县仍继续征收又必须重申公布取消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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