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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有关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1]44号
  • 【发布日期】2001-06-07
  • 【生效日期】2001-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有关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有关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下简称《规定》),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搞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自身所负的职责。要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市各级、各单位搞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二、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政一把手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障机制,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常抓不懈,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认真做好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的要求,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制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不断修订完善,要定期演练,提高突发事故防范处置能力。特别是重点行业、高危险的生产企业、重大危险部位都要依据《规定》的要求,分别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立健全制度,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实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已颁布了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规定》要求,将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作出规定。二是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季度以市长办公会议形式召开一次,分析研究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三是建立不定期的重点督办制度,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时期重点工作开展督办,抓好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也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工作部署,确保国务院《规定》的贯彻落实。

五、认真抓好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要求,全市教育系统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中小学生(包括中专、职业学校、技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晶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各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力量,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所辖的中小学、中专、职业学校、技校逐校开展检查,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六、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及交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依照法定程序,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要不断健全内部制约机制,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执法质量。坚决杜绝失职、渎职、受贿、弄虚作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不得姑息迁就或久拖不决。

七、大力开展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根据《规定》的要求,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单位要立即进行查处,提出整改方案,落实责任;一时有困难的,要制定监控方案,落实整改期限;需要较大资金投入的,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挂帅,研究解决。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情况,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坚决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努力维护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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