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 【发布日期】2007-07-24
- 【生效日期】2007-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7年7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7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与使用的开平碉楼,其保护管理经费由所有人与使用人负责,政府可以酌情给予补助。由集体或者私人委托政府管理使用的开平碉楼,其保护管理经费由开平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多渠道筹措开平碉楼保护经费,建立开平碉楼保护专项资金。”
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平碉楼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碉楼需要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开平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在开平碉楼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由省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已有的危害开平碉楼安全、破坏开平碉楼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污染开平碉楼的设施,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或者委托开平市人民政府调查后报省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并由开平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
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开平碉楼所有人应当负责碉楼的修缮、保养。所有人委托他人管理和使用的,应当与使用人签订协议,明确修缮、保养的责任。开平碉楼具有损毁危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开平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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