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商品流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商品流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1999年7月6日皖政〔1999〕25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高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发展的自觉性
1、商品流通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和纽带,在实现产品、引导生产和启动消费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现代经济中,流通是反映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程度的一个窗口,是观察一个地区综合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晴雨表,是启动市场、促进需求和消费升位的一个助推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买方市场的基本形成,我国经济已由过去的生产决定消费,逐步转变为消费决定生产;由过去的资源约束转变为市场约束;由过去的供给约束转变为需求约束。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商品流通业在把不断的即期需求、潜在需求转化为消费行为的过程中,已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个末端行业,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个先导行业,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地位大大提高、作用更加明显。因此,必须转变观念,深化认识,更加自觉地重视发展商品流通业。
2、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商品流通业在冲破传统体制束缚、满足多层次需求、稳定市场物价、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等方面迈出较大步伐,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商品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的新形势下,现行的商品流通体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暴露出种种问题和弊端。一些部门和企业对新的形势认识不清,应变措施不力;不少国合企业机制转换迟缓,活力不足,加之历史包袱重,造成亏损严重,生存困难;流通产业资源配置不合理,条块分割、产销脱节,企业组织化程度低;开拓市场力度不够,部分工业产品销售不畅,农产品“买难卖难”的现象交替出现;部分重要商品的流通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商品流通领域面临的这些困难和问题,说明必须加快流通体制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买方市场相适应的流通体制。
3、我省是发展中的省份,市场经济不发达,商品流通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比较低。1998年,全省批发零售及餐饮业实现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仅为8.1%,比全国平均水平低0.3个百分点。这是长期以来,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传统观念严重束缚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结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流通企业都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彻底转变那种重生产、轻流通,重自给、轻市场,重产值、轻效益的思想。要树立开拓市场、搞活流通、效益第一的观念,增强开放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竞争意识、合作意识。树立大贸易、大流通、大市场的观念,打破城乡界限、区域界限、行业界限、内外贸界限、所有制界限,实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树立市场多元化的观念,逐步健全多形式、多渠道的流通网络,积极拓展新的经营领域。
二、流通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奋斗目标
4、今后几年我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商品流通业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以拓展市场、扩大内需为中心,以加速两个根本性转变为动力,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市场体系为目标,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和流通企业改革,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强对流通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努力开创全省商品流通工作的新局面,推动流通产业更快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增长。
5、主要奋斗目标是:力争到2002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商品市场体系,使流通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一个先导产业。具体目标:
――全省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高于同期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到2002年商品流通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2-3个百分点。
――继续抓好“一十百工程”的实施,即建设一两个百亿元规模的专业批发市场,十来个十亿元规模的区域性市场,抓好一百个左右“公司+农户”的示范点,建立和完善一百个左右规范化的各类要素市场,逐步形成以药材、铜商品、茶叶、汽车四个国家级批发市场为龙头,众多区域性市场和大型购物中心为骨干,遍布城乡的小型商业网点和集贸市场为基础的商品流通网络。
――重点培育以大企业、大集团为骨干的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国合商业的主渠道作用,到2002年,组建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省级大型流通企业集团1至2个,8亿元左右的企业集团5个。
――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力量逐步对县城骨干流通企业进行改造提高,力争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每个县城形成一个具有一定规模、辐射力强的综合性商场,以满足农村消费购买的需要。
――积极发展连锁经营、代理制、商品配送中心、总经销、总代理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积极推行电子商务,促进生产与流通的有机结合,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三、深化改革,促进多种所有制流通企业共同发展
6、积极推进流通企业股份制改造。国有大中型流通企业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盘活存量资产为突破口,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在改制中,对国有资产额较大而离退休职工较多的企业,经批准可从国有净资产中剥离出一块,以出资租赁形式参与改制后的企业运作,收益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用支出,还可以切出一定比例留作企业公积金。各地要妥善解决好市地县物资局由行政管理机关转变为经济实体后遗留的问题,对其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含医疗费)可比照省物资局转制后的政策执行。
7、进一步放开搞活小型流通企业。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国有民营、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大力推进国合小型流通企业改革。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因地、因企制宜,妥善安置好职工,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小企业改革的国有资产收入原则上应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对部分资金紧缺的企业,经批准也可将这笔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留在企业有偿使用。采取内部柜组承包的综合型商场,为便于统一管理,仍由法人主体统一纳税。改制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继续使用,经批准,缴纳土地使用费可给予优惠。
8、抓好流通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国有商业、供销社、物资等流通企业通过改革分流出来的富余人员,要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出路。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按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皖政〔1997〕36号)执行。兴办个体私营商业的,经劳动部门认定发给证书,享受免征一年工商管理费、卫生费、治安费的优惠。对缺乏启动资金的下岗职工,经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支付给本人,各地也应根据财力可能,再适当给予支持。
9、多渠道减轻流通企业债务负担。国有流通企业列入国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可按规定享受减免银行贷款利息的优惠政策;对在清产核资中符合呆帐、坏帐准备金处理条件的,经企业提出申请,由开户行报批后,可冲销银行呆帐、坏帐准备金;对逾期未归还银行贷款的,经贷款银行同意,按现行利率更换票据;对“拨改贷”和基本建设形成的债务,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转为国家资本金;对转让产权回收的资金,可归还债务;对债务重、效益差但有希望挽救的企业,可采取合并、托管、拍卖等途径,进行重组;对企业政策性亏损挂帐,属哪一级政府制定政策形成的,由哪一级政府处理。
10、放手发展个体私营商业。支持和鼓励个体私营商业增加积累,培育一批规模大、实力强的私营流通企业。鼓励私营流通企业通过联营、合资、投资入股等形式,与国合流通企业相互融合,形成新的经营实体。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和服务指导,维护个体私营商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个体私营商业依法经营。工商、税务、金融、土地、城建等部门应在登记发照、税收征管、开户结算、发放贷款和使用国有土地、拆迁还建等方面为私营流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按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四、优化流通组织结构,推进流通产业现代化
11、组建和发展重点流通企业集团。发展企业集团是调整流通产业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实力的重大举措。鼓励大型流通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名店、知名品牌为龙头,通过合并、联合、兼并等方式,组建和发展一批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大型企业集团。对列入省级重点的流通企业集团,可以优先安排基建技改计划,符合国家政策的优先推荐上市发行股票,金融部门在流动资金上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国有资产授权条件的集团母公司,经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国有资本收益全部留给集团使用,转增国家资本金。
12、加快发展新型营销方式。按照“规模化、规范化”的要求,促进多种所有制形式、多元投资主体和多种业态连锁企业的发展。当前,应着力发展经营食品、副食品和日用消费品的连锁超市和便民店。今后三年内,经审核从符合条件的大型连锁企业(公司)中每年选择若干示范项目,用省、市(地)三产引导资金给予贷款贴息;对连锁企业(公司)兴办的各类连锁门店和配送中心,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第二、三两年由各地视财力状况,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继续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大中型批发企业要实行总代理、总经销、买断经营、品牌经营等方式,突出专业特色和拳头产品,积极发展配送中心和代理业务,扩大规模经营。选择一批优势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建立规范运作的代理机制,逐步建立区域性商品配送中心。对推行新型营销方式、具有发展潜力但资金困难的流通企业,银行可予以封闭贷款,注入流动资金。
13、大力推进电子信息技术在商品流通领域的应用。重点开发计算机管理、电子交易、电子结算系统等先进技术,广泛应用于商品流通领域,充分发挥现有经营设施的功能,提高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运作效率和综合效益。从事商业自动化以及信息开发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查,中央、省两级电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列入国家计划,可享受专项贴息贷款。注重现代流通人才培养,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网上购物、网上交易等新型营销方式,提高商品流通现代化水平。
五、加快商品市场体系建设,完善流通服务功能
14、加强商品市场建设。加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按照数量、布局、结构适度和合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心城市大型零售商场建设和发展的宏观调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商品市场,避免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集中力量,采取三产引导资金贴息等形式,改造提高县城流通骨干企业,使全省每个县城都有一个具一定规模和较强辐射力的综合性商场,以满足消费购买的需要。建立和完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建立商品市场建设信息定期发布制度,重点加强对国有投资的管理和监控,正确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向。
15、培育和完善批发市场体系。加快农村商品批发市场发展,按照依托资源优势和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建成一批水果、蔬菜、肉禽蛋、水产品、茶叶等专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积极完善服装、小商品等工业消费品和木材、汽车、建材等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对辐射能力强、带动作用明显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的建设,省、市(地)三产引导资金可提供部分贷款贴息。对自筹资金兴建市场的,经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财政部门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减半征收市场管理费,或按一定比例返还用于还贷。已建成的批发市场,都要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完善储运、代理、汇兑、邮电通讯、信息咨询、财务结算等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力争三年内,全省初步形成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及生产资料门类齐全的批发市场体系,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16、继续抓好城镇商业网点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在城市统一规划下大力发展商业网点。对因城建等原因拆迁的国合商业网点依法拆一还一,在服从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就地就近安置。
17、多渠道加大流通基础设施的投入。实行公司制的流通企业在新建网点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发行债券,募集社会资金。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应有7%左右的面积作为商业用房,或者有相应的投资修建商业网点。广泛吸引省外和境外资金到我省开发商业饮食服务等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省外和境外客商来我省投资办市场的,经批准可优惠收取土地使用费。
六、积极开拓市场,努力提高皖货市场占有率
18、扩大地产品销售。继续推进“名品进名店”活动,鼓励工商联手开发名牌产品、提高地产品占有率。经有关部门核准,省内生产企业调剂处理清仓压库产品(产品库存期达两年以上)的削价损失,在企业考核时,可专户反映,剔除计算;盈利企业销售清仓压库产品,其销售额占企业销售总额的10%,凭销售发票,可先征后返企业新增的50%所得税。省内部分清仓压库产品展销期间免征工商管理费。流通批发企业销售地产品超过200万元、零售企业销售地产品超过100万元,对超额部分可享受地方性附加费减免的优惠;物资企业销售省内滞销的钢材、煤炭、水泥等产品,可按销售额3‰提取销售基金,专款专用。积极支持商品流通企业参与省内重点工程、基础设施、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材料供应的招标、竞标。对推销省内产品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9、进一步拓展农村市场。重视对农村市场的调查研究,掌握需求动态,把握变化规律,做好扩大农村需求和供给的工作。供销合作社系统要充分发挥在农村市场中的主导作用,千方百计组织适销对路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供应,努力扩大商品销售;立足当地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努力做好棉花、茶叶等大宗农副产品的购销加工工作,并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培育农民自己的运销队伍,促进农民增收,增加市场购买力。加强农村重要集镇市场网点建设,疏通农村流通渠道,提高国合商业农村市场占有率。
20、不断扩大新的消费服务领域。开发以大众化为特色的餐饮服务市场,积极发展快餐送餐、大众宴席、国内旅游、家庭服务、经济实用旅馆等新的服务领域,引导传统的服务业向家庭服务、社区服务和团体单位服务延伸。进一步发展旧货经营,逐步建立省际之间、城乡之间、中心城市与小城市之间的旧货流通网络。对经国家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旧货经营的有关增值税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拍卖经营行为,促进资产合理流动。积极推进信用消费方式。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金融、保险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措施,把分期付款从目前的住房、汽车范围,逐步扩大到家用电器、大型农机具等高档耐用商品。根据市场需要,推行汽车、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的租赁经营。
21、制定新的消费政策。要研究制定买方市场条件下刺激消费的政策,促进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清理过去抑制消费、限制商品流通的有关政策文件,取消对社会集团购买省内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空调器等专控商品的限制。商品流通企业电增容费按省统一标准收取,不再另收地方附加费。
22、大力开拓国外、省外市场。鼓励流通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对符合外贸进出口经营权条件的流通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申报,力争多取得经营资格。已取得外贸进出口权的企业,要积极开展进出口业务,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开展中外合资零售商业试点,通过外方销售渠道,扩大省内产品销售。要继续走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路子,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举办不同形式的安徽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定货会等,努力扩大销售。要积极开拓中西部地区市场,鼓励有条件的流通企业到这些地区建立皖货分销店或分销中心,形成皖货销售网络。
七、健全重要商品宏观调控机制,强化市场管理
23、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宏观管理。要按照“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的要求,对粮食、食油、棉花、猪肉、食糖、蔬菜、食盐、化肥、农药等重要商品的产销情况、流通秩序、价格变化,实行重点监控。各级流通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要搜集整理并定期发布重点监控商品的有关信息,引导生产和消费。
24、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和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粮食、棉花、猪肉、食糖、化肥、农药等重要商品实行省、市两级储备,具体数量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实际需要确定。对其他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商品和救灾应急物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储备。商品储备所需要的费用和利息由同级财政负担,储备贷款由有关银行优先安排,储备商品的动用由同级政府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省、市分别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
25、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认真执行《 价格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欺行霸市等不法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对流通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提高执法水平。继续抓好生猪、食盐、化肥、棉花、烟草、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对拍卖、旧货、化学危险品、废旧物资、报废汽车回收等特种流通行业,加强资格审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八、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流通队伍的整体素质
26、把流通行业建设成为全社会精神文明的窗口。流通企业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入开展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无私奉献”为核心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继续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和“质量信得过”企业活动,广泛开展“树行业新风、塑企业形象”为主题的社会服务承诺活动,把流通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7、继续抓好国合流通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企业一把手的选拔、监督、考核和奖惩工作,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走群众路线,将那些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懂经营、善管理、廉洁奉公的优秀人才选拔为企业领导人。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形成由市场选拔企业家的机制。强化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认真推行经营者年薪制,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对企业经营状况实行年终审计,发现经营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经营者,要依法实施惩戒。抓好各级各类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轮训、在职攻读工商管理学位等,从整体上提高管理者的素质。通过岗位培训、鼓励自学等形式,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的业务素质。
九、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流通工作的领导
28、加快流通主管部门的职能转变。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目标要求,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率,实现三个转变:指导思想上,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工作方法上,由原来偏重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向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间接管理转变;管理范围上,由管理直属和系统内企业向管理全行业转变。把管理职能真正转变到制定政策、规划引导、宏观调控、优化服务、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上来,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尽快转给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
29、强化对流通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加强对市场和流通企业的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对流通工作的指导水平。各级政府要从推动经济发展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加强对流通工作的领导,把流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总体发展规划,定期研究、集中解决流通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切实增加对流通产业的投入,提高流通效率。
30、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商品流通行业作为先导产业对待,密切配合,互相支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解决流通领域改革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促进流通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