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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苏政发[1999]60号
  • 【发布日期】1999-07-07
  • 【生效日期】1999-07-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苏政发〔1999〕60号1999年7月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0月1日将正式施行。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步骤。为保证 行政复议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重大意义及对行政机关的影响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制度。贯彻实施好 行政复议法,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行政复议法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在诸多方面作了重大调整和充实,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它的贯彻实施,将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一是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规定了以政府受理复议申请为主的制度,因此由政府特别是市、县政府复议的案件数量将大幅度上升;二是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各地、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出现问题,被确认为违法,将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影响政府的形象;三是充分体现了便民和及时原则,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复议人员的素质及办案条件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包括公文运转程序必须符合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四是对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规定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履行 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法律责任;五是确立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对此,各级行政机关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各地、各部门要以对人民利益负责、对党和政府事业负责的态度,把 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 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积极做好 行政复议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要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的开展对 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培训。领导干部要结合当前的“三讲”活动,利用学习中心组、确定领导干部学法日等形式组织学习,通过学习,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了解 行政复议法所确定的基本制度、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一般干部要在此基础上,比较系统地掌握 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内容,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集中培训的方式,使他们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 行政复议法的各项规定,并能在实践中熟练地加以运用。 行政复议法实施前,要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好本地区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同时,要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 行政复议法,使他们熟悉、了解行政复议制度,学会用它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大张旗鼓地组织宣传报道,加大对 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力度。
(二)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法制局、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是分别办理本级政府、本部门行政复议具体事务的法定工作机构,并明确规定了七项工作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严格按照 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的要求,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在新的一轮机构改革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保证每个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同时,要为法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行政复议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行政复议人员可参照有关同类部门规定享受办案津贴。有关经费、津贴的具体确定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政府法制局尽快拟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如出现无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无行政复议经费和无办案条件等情况,致使行政复议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地方或部门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三)认真清理各类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可以列入复议审查的范围,因此今后各级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制发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不得与上位法律规范特别是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现行的这类文件要认真进行清理,凡不合法的规定,要及时修改或废止。清理工作要在今年10月1日前完成,清理结果要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四)尽快建立健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工作制度,包括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县级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制度、行政复议有关文书运转制度、重大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分析制度等。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工作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把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当作一件大事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作为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要下大力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要转变观念,端正态度,正确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严禁阻挠或者变相阻挠当事人依法行使复议申请权,更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行政复议机关,重点要监督检查复议机构、人员、工作条件是否健全、落实,是否依法受理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复议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否严格执行政复议统计制度;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重点要监督检查其是否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有对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或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重点要监督检查其是否有徇私舞弊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重点要监督检查其是否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对发现的问题,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责令有关行政机关和人员予以改正;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或者同级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要依照 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并首先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复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四、以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为契机,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进一步推进我省的依法行政工作
政府法制工作不是哪一个机关、哪一个部门的事,它涉及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重视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是每一个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社会的进步、民主法制的逐步健全和我国治国方略的转变,使政府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我们必须顺应历史的发展,自觉按客观规律办事。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政府法制建设,不仅明确将“法制健全”作为我省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而且还多次专门发文要求加强政府法制工作。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对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政府法制建设提供了新的契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 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基本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首先,要进一步提高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证执法依据的合法、有效。要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凡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在出台前,一定要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把关。第二,要加大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力度。省政府重申,各级行政机关出台的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要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及时报送备案,不履行报送义务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三,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既要防止对权力的滥用,又要防止对法定职责的懈怠和对违法行为的放纵。第四,各级政府要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的主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各地、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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