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解决乡镇企业人才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解决乡镇企业人才问题的通知
(甘政发〔1999〕71号1999年7月8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乡镇企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经济的主体,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但是,整体技术水平不高、人才总量不足、职工队伍素质偏低仍然是严重影响我省乡镇企业技术上水平、产品上档次、企业上规模的突出问题。为了培养造就一支宏大的乡镇企业人才队伍,推动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这些人员由原单位向乡镇企业流动时,除奖金、津贴外,在原单位享受的职称、住房等福利待遇不变,其工龄和服务年限连续计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由接受单位办理有关接转手续,享受原单位职工同等社会保险待遇。对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所在企业应给予重奖。
二、鼓励在机构改革中分流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分流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的,还可享受所在乡镇企业的工资福利待遇,鼓励以资金、技术、管理等入股合作,保留原档案身份,其人事关系转到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档案工资、定级、工龄计算等手续;需要流动的,按原身份进入人才市场交流。
三、自愿辞职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工作人员,保留原档案身份,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并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辞职费。辞职费按本人工作年限计发,每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最高不超过24个月。
四、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离退休人员接受乡镇企业聘任,原有离退休待遇不变。鼓励各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工休时间,为乡镇企业提供有偿服务,报酬由双方商定。
五、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就业。凡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可不实行见习期;其待遇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自定;其劳动人事和粮户关系按省计委、省公安厅、省粮食局、省人事厅和省教委《关于普通高中等学校招生并轨后学生户粮关系迁转落报问题的通知》(甘计社〔1998〕285号)办理。国家不包分配的城乡“五大”毕业生,可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录用手续,档案关系由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保管,其工资福利、养老保险、住房医疗等待遇与国家统配毕业生同等对待,工龄从聘用到乡镇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
六、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着重考核其工作实绩,适当放宽评审条件,具体按《甘肃省乡镇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甘职改办〔1997〕22号)办理。在乡镇企业工作中获得高、中、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获得高、中、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由所在企业每月分别发给60元,40元和20元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其它待遇由用人单位参加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所聘任职务确定。
七、积级鼓励从省外引进乡镇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凡来我省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高级技术工人,均可通过调动、兼职、专职、聘用等形式引进。辞职、辞退人才来甘肃工作,经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工龄连续计算。对要求迁移非农业户口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同级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复,办理有关手续。对带资金、项目、专利来我省乡镇企业工作的,该企业可比照“三资”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在原单位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按政策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按当年房改政策购买并享受与原单位职工一样的待遇。
九、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在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其成果和专利可作为分配要素参与分配,还可以参加省政府特殊津贴和省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评选,并纳入各级政府表彰奖励范围,享受有关待遇。同时可优先安排子女就业,家属需要“农转非”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十、在新产品研制开发、专项技术攻关中,企业可实行招投标方式或联合开发研制,招投标或联合开发研制各方的投入、报酬、收益分配等,均以经济合同方式协商确定。
十一、对立足我省大宗农副土特产品深加工,开发出填补国家空白的高技术含量的名特优新产品,并通过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现工业化生产的,由省政府一次性奖励该产品开发研制单位或个人人民币50万元。
十二、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教育资源,进一步开展乡镇企业人才培训,大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乡镇企业人才队伍。各级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要划拨一定的财政经费,专款专用,充实完善各地乡镇企业培训机构,建设好培训基地。同时每年在安排大中专学校和技工学校招生计划时,应为乡镇企业安排一定数量的定向委培生,为乡镇企业培养各种层次的急需人才。
十三、各级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服务,为他们办理人事关系转接、档案管理、转正定级、转移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等代理事宜,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十四、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要积极创造吸引人才、培养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尊重人才的良好环境,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档案管理、签定合同协议书等有关事宜。对各类人才要在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表彰奖励,努力营造一个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的良好环境。
十五、省乡镇企业局每年从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一定规模、产品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乡镇企业负责人中各选送10人,到外省市重点高等院校进行培训或专业深造,学习费用由个人负担一半,省乡企局补助一半。
十六、为稳定乡镇企业现有人才队伍,对那些实践经验丰富、实绩突出的各类农村能人,应根据其管理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享受和其他同等人员一样的待遇。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贡献突出者可以破格晋升。
十七、乡镇企业人才引进、使用、管理、保护等工作涉及许多部门,政策性很强。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地、县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人才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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