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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浙政[1999]5号
  • 【发布日期】1999-07-12
  • 【生效日期】1999-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浙政〔199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廉政建设,现就我省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有关事项作出如下通知: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公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服务的需要,使用公共资金,以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全省各级实行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通知。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和目标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通过集中和规范的运作,以最有利的价格等条件采购到质量合乎要求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达到政府采购经济性和有效性的目标。

三、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各级政府可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政府采购政策;
(二)确定和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三)指导和协调全省政府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公室)。采购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制定政府采购具体实施办法;
(三)编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草案;
(四)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六)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政策采购事务。
成立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标的政府采购业务,或者委托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业务;
(二)接受其他采购机关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
(三)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业务。
鉴于政府采购工作处于起步阶段,采购业务量相对较少,原则上县(市)不单独组建采购中心,其政府采购业务可委托省、市(地)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在政府机构改革实施之前,各级采购办公室和采购中心所需人员,在现有编制人员中调剂解决。

四、政府集中采购暂定目录
各地应根据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暂定为:汽车、摩托车、计算机、复印机、空调器、无线移动电话、大型医疗器械、录像和音响设备、大屏幕彩电等10项(包括上述部分物品的维修、保险、购油等)。其他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视具体情况和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对上述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省级各单位必须通过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不得自行采购。对汽车采购,各地要严格执行现有规定,在立项采购前,必须先予办理控购手续。

五、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为主,询价采购、定向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原则上应采取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但对招标成本过高,或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以及无3家以上符合招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办公室可采用其他招标方式采购。

六、政府采购程序
对确定采取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部门应在主要媒体上披露有关采购招标事项;制定有关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标准和方法,投标保证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等内容作出详细明确规定;委托有招标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竞价投标(对特殊采购项目可自行招标采购);组织招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投标单位,评审委员会由专业技术人员和财政、工商、物价、审计、监察以及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履约和监督合同的履行。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公证部门要依法参与,严格监督,合法公证,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七、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领导和管理,全面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和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政府采购工作,逐步使政府采购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专项审计、检查,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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