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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武汉市
  • 【发布文号】武政(1999)83号
  • 【发布日期】1999-07-19
  • 【生效日期】1999-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武政(1999)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粮食市场管理,促进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粮食购销行为,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告》(鄂政发〔1998〕5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9〕3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粮食市场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成立市粮食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代重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周德武、市计委副主任蒋大慈任副组长,市计委、市工商、粮食、物价、国税、地税、公安、公安交管、质监局、市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工商局办公,由市工商局副局长赵在俊兼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研究制定我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和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和批发市场的管理,协调解决粮食市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各区粮食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各区要层层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把粮食市场管理作为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要切实管住收购市场,管好批发市场,放开、搞活零售市场。对违反粮食市场管理规定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二、各区要加强对粮食稽查队或粮食市场管理办公室的领导,由政府组织,工商部门牵头,粮食、物价等部门参加,搞好巡回检查,不断强化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要采取得力措施搞好乡(镇)一级粮食市场的管理工作。要大力推行"四方联保"管理办法,即:由工商、粮食部门、村委会、粮食加工单位四方签订责任书,凡违法收购粮食、扰乱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四方责任人要负连带责任。要在村民委员会设置粮食收购协管员,负责本村范围内的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对违反粮食收购政策的行为,要及时制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购粮食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饲料生产企业及粮食深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用粮企业)收购的原粮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其它未经批准的粮食加工企业所需原粮应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买,也可以委托粮食购销企业代购,不得直接向农民收购。经批准直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凭产地区以上粮食部门开具的证明,可跨区运输粮食。工商、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经批准直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的台帐制度的监督检查,规范其经营行为;要严厉查处私商粮贩和未经批准的单位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要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三、要加强对粮食批发市场的管理。各区要研究制定本区粮食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加强对粮食批发市场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粮食批发经营资格的审查;对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积极维护粮食批发市场的经营秩序。

四、政府各部门要明确职责,严格管理,文明执法,进一步落实粮食市场管理事权。工商、粮食、物价、交通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对非法从事粮食收购、运销和批发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积极支持各类粮食加工、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保护粮食的合法运销。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控,根据市场要求和粮食内在品质,进一步拉开粮食品质差价、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质监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质量监管,负责检验仲裁粮食购销发生的质量争议;税务部门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促进粮食的销售,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等,免征增值税;市法制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粮食稽查队、粮食市场管理人员颁发行政执法证。

五、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管理监督制度。要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各区及乡(镇、街)的工商、粮食部门必须设立并公布粮食市场管理举报电话,专人值班;对举报有功人员,按10%的标准从粮食罚没款中予以奖励。要加强舆论监督,各新闻媒体要紧密配合,进一步加大对粮食市场管理的宣传力度。对违反"三项政策"和粮食市场管理规定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

199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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