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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914
  • 【发布文号】汕府[1999]127号
  • 【发布日期】1999-07-22
  • 【生效日期】1999-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汕府〔1999〕127号)

为加强本市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堵塞征管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公路养路费、道路运输管理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是国家向拥有或使用车辆、经营车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义务人)征收并用于交通建设、管理的专项费用。缴纳交通规费,是缴费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二、在国家正式实施交通和税费改革之前,各类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仍按现行办法执行。缴费义务人不得存有偷、逃、拖、欠规费的侥幸心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觉、准时、足额缴纳交通规费。凡在改革前漏缴和拖欠交通规费的,改革后,交通规费稽查机构仍将继续追缴其所欠规费及应收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前拖欠、逃漏交通规费的缴费义务人,应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所属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将酌情减免其应收滞纳金。

四、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清理整顿拖欠、逃漏交通规费的行为,对违反本通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交通规费补缴手续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会同市公安等部门组织进行清查,一经查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拒绝、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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