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绿化办 关于加快我市绿化步伐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绿化办
关于加快我市绿化步伐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绿化办《关于加快我市绿化步伐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我市绿化步伐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关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快我市绿化步伐,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布局
我市城乡绿化工作的奋斗目标:到2000年,市区建成区和有农业的区及各县政府所在地(以下简称城区)的绿化覆盖率要达到25%;农村森林覆盖率要达到15%;2002年,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7%,农村森林覆盖率达到16%;2005年,城区绿化覆盖率达30%,农村森林覆盖率达到17.6%;2010年,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 进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农村森林覆盖率达到20%。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围绕全市总目标,确定自己的目标,并有计划地分步骤实施。
要按照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形成一个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充分体现天津特点的绿化规划布局,建设中心城区多功能绿地区。中心城区,以海河为风景轴线,以14条出市干线道路绿化为骨架,大中小绿地遍布其中。建设环城生态风景线区。市区南部建成高绿地率区,结合风景公园、生产绿地、水体绿化楔入市区,形成为城市输送新鲜空气的绿色通道。滨海新区要成为滨海生态风景综合治理区。环绕中心市区,建成以外环线绿化带、城市防洪堤绿化带为重点的城市双层绿化生态保护圈。农村地区作为改善和建设生态环境的主要区域,要进一步绿化荒山、荒沙,建设山地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区,成为绿色保护屏障,用贯穿境内的公路、铁路、河流建成绿色通道,使“圈”、“线”、“片”、“网”、“点”相连接,形成城乡一体的现代化绿化布局,并把天津融入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区域之中。
二、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切实解决绿化用地
(一)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现有林地资源。要认真贯彻执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和《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来之不易的绿化造林成果。严禁毁林开发,坚决制止挤占绿化用地搭建违章建筑现象的发生。2000年底以前,原则上停止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冻结各类林木采伐。国家和本市重大项目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要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占用绿地的,要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征用占用林地和绿地都要按有关法规,足额交纳绿地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天津市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绿化用地的规定: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居住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 新建和扩建的主干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次干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0%; 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场馆、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审核批准后,规划部门方可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单位绿化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凡达不到标准的,要交纳易地补建费,并缴入区县财政专户,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绿化建设。
(三)规划内的林地、绿地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在土地资源普查和后备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在全市和区县用地总体规划中明确绿化、林业发展用地;已经规划的绿化林业用地,一般不得改变用地性质,若改变用地性质,必须征得规划、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预留交通干线绿化发展用地。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铁路和主要公路干线两侧20米内不得搞永久性建筑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我市过境主要干线公路、铁路、河流两侧20-30米内,要预留绿化发展用地。
(五)挖掘土地潜力,利用河、渠、库堤和城镇村庄的边角隙地造林绿化。在武清、西青、北辰等区县风沙区和蓟县山区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林。有农业的区及各县要各筹建一处500亩以上的森林公园, 争取二三年内建成。规划中已有的城市风景区、植物园要加快组织实施,并严格控制改变用地性质。已有的森林公园,要抓紧完善提高。市区闲置两年以上的建设用地要实行临时绿化。要借鉴外省市拆房建绿的作法,在中心城区有计划、分步骤地拆房集中建绿地。沿河坡堤岸、水塘周边,要植树造林,围合水面,增加绿化总量和景观。
(六)建立开发造林绿化新机制。对荒山、沙荒地、盐碱地可拍卖,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造林。座落在城区内的农用土地,可实行租赁搞绿化。城区内可绿化而未绿化的土地可推行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并赋予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以冠名权。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增加对绿化造林的投入
要实现绿化造林奋斗目标,必须进一步拓展筹资渠道,坚持国家、地方、集体、个人一起上,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建设资金,增加投入总量。
(一)市和区县财政要根据本地区规划目标,在年度预算中必须安排绿化造林资金,并逐年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绿化造林资金,专项用于市重点工程绿化造林和列入市重点工程绿化计划的区县项目的补助。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安排使用,都要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对市和区县绿化重点工程项目,要按一定比例匹配资金,区县达不到匹配标准的,市不予拨款。
(二)要将对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有重要影响的绿化工程,列入市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基本建设项目。
(三)坚持人人尽义务,全社会办绿化。依法加强对绿化费的收缴,发挥农村义务工和积累工在植树造林中的作用。加强园林、林业收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发展绿化造林。各重点绿化部门要根据绿化任务,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绿化。水利、公路、铁路等部门要随工程安排相应的绿化资金列入工程预算。
(四)要本着“以绿引资,引资开发,开发建绿,以绿养绿”的原则,加大改革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吸引外资和国内资金搞绿化,并积极主动争取国家扶持资金。
四、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切实抓好重点绿化工程
要集中人力、财力、物力,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抓好市和区县具有示范作用的重点绿化工程。市和区县绿化重点工程的总面积要占本地区年绿化造林总任务的30%以上。实施重点工程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做好规划设计。农村重点绿化工程规划设计,要坚持水田林路综合治理与综合环境治理相结合,坚持高标准, 既体现生态效益,又体现形象景观。城市绿地广场的设计要具有国内领先的水平,要突出天津的特色,要合乎人民群众的意愿。
(二)要注重质量。要按照工程规模和设计水平审核施工队伍的资质,坚决杜绝层层转包、影响工程质量的作法。农村重点工程要采取专业队造林的办法。要实行区域(部门)责任制和监理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都要负责在本地区有影响的一项工程。各级重点工程由责任地区或部门具体实施,其上级部门指派督导员进行指导和检查。督导员要深入工地,忠于职守。
(三)要提高适用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率。针对工程实施中的技术难题,要积极组织科技攻关,以取得新的突破。充分发挥重点绿化工程的示范作用。
五、全民动员,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邓小平同志倡导、全国人大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实现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要进一步贯彻实施《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提高全民义务植树的尽责率。对未履行义务的单位和公民,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委员会要依法收缴绿化费。要加强对外来人口参加义务植树的组织和管理,在我市经营和就业的外来人员必须按《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或缴纳绿化费。要加强对绿化费的管理,凡是用收缴来的绿化费植树、建绿地或养护管理绿地树木的要立牌明示,也可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要继续组织大学生到植树基地义务植树,继续开展百万青少年植绿护绿活动,组织青年、妇女、学生、职工群众利用节假日、纪念日,栽植纪念树。要进一步开展群众认养认管认建绿地活动,开展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之家、园林城区活动。
部门和单位绿化是天津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必须按照全市绿化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搞好规划,确定年度计划,确定自己的重点绿化工程。特别是水利、铁路、公路、农垦、民航、石油、石化、教育等部门要自筹资金,完成各自的绿化工程以及市和区县分解的指标,为实现全市绿化目标、绿化美化津门做贡献。
六、加强领导,落实绿化造林目标责任制
实现2000年及长远绿化造林的奋斗目标,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认识和摆位,在于加强对绿化造林工作的领导。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中发〔1984〕3号)精神,把加快天津绿化步伐作为各级领导重要任务,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要按照分阶段的目标将全市的指标进行分解,以责任书的形式落实到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任期考核内容之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同志要认真坚持承包绿化重点工程的制度,深入基层,现场指导,总结经验,推动全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实和加强绿化委员会和园林、林业机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作用。
天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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