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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直管公有住房转租实施细则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8-30
  • 【生效日期】1999-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直管公有住房转租实施细则

天津市直管公有住房转租实施细则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加强房产租赁管理工作,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房屋按设计用途正常使用,对承租人转租住房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本市颁布了直管公有住房转租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规定:
承租人转租住房必须向房屋所在地房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租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审批合格的,方可转租。转租住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欠租的;
(二)现无或转租后不会造成租赁或使用纠纷的;
(三)无私拆乱改房屋的;
(四)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的;
(六)成套单元住房是由一户承租并使用的。
申请转租住房需提交下列证件:
(一)书面申请(含家庭成员意见);
(二)承租人与受转租人签定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三)《天津市公有住宅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公房合同”);
(四)承租人的户口册、身份证;
(五)承租人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同意转租住房证明。
房管站受理转租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管员调查核实
1、房管员接受承租人申请时要查验证件是否齐全,所有证件是否符合规定。
2、根据内部资料核查承租人是否欠租,成套单元房是否分租。
3、实地核查房屋是否安全、是否拆改、有无使用或租赁纠纷、家庭成员是否达成一致意见等情况。
(二)三级审批签署意见
房管员负责对证件、内部资料和实地进行核查,核查后在审批表上填写核查情况、签署意见并交管理组长复核;管理组长对房管员填写的核查情况和承租人申请转租住房的相关证件进行复核后,报站长审批;站长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
(三)经审核同意转租住房的,房管员与承租人签定《天津市公有住房转租合同》(以下简称“转租合同”)。
1、转租合同统一使用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的合同文本。
2、转租合同中必须明确转租住房的地点、间号、计租面积、转租期限、转租收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转租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公房合同签定的租赁期限。
4、签定转租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四)审批权限
1、房管站负责受理、审批住宅承租人转租住宅使用申请。
2、房管站负责受理、初审,区房产公司负责审批住宅承租人转租住宅使用转为非住宅办公或经营使用的房屋。
转租收益的确定方法:
公房转租除交纳公产房屋租金外,需交纳转租收益。
(一)转为住宅和非住宅使用的转租收益分别以现行的住宅和非住宅租金标准为基数,根据承租人的收益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倍数。确定的倍数严格控制在3--5倍之内(含3倍和5倍)。
(二)承租人转租承租房屋的一部分,应按实际转租的面积收取转租收益。
擅自转租住房一经发现,使用《承租人违约通知书》通知承租人在限期内到房管站解决有关事宜。可以转租的住房,自规定限期后的第一天起,超过三个月不补办转租手续,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房屋。
转租房屋发生下列行为的,房管部门应通知转租人在十五天内(含节假日)进行治理,规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解除转租合同。
(一)受转租人再行转租房屋的;
(二)违章拆改房屋结构的;
(三)连续拖欠三个月租金或一个月转租收益的;
(四)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违反转租合同其它条款的。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房屋。
(一)承租人擅自转租不准转租的住房;
(二)承租人违反转租合同,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并在解除转租合同后继续违反公房合同规定的。
转租合同的填写及保存:
(一)转租合同(一式两份)需填项目要书写工整、内容齐全,空项要划斜线。
(二)转租合同的合同户编号按公房合同的合同户编号填写。
(三)转租合同与公房合同对应保存,并在公房合同中加盖“公房转租”章。
房屋使用人是承租人父母、配偶、子女的,需提供关系证明材料。
(一)与承租人不同居一处、同户籍的父母(指亲生父母和养父母)、配偶、子女(指亲生子女和养子女),提供身份证和户口册证明关系。
(二)与承租人不同居一处、不同户籍的父母、子女,承租人和其父母、子女分别由工作单位开具关系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开具关系证明);是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的,还需有领养关系证明。
(三)与承租人不同居一处、不同户籍的配偶,可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或分别由单位开具关系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开具关系证明)。
(四)承租人向房管部门提供的房屋使用人关系证明经查证有误时,要责令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租手续。承租人不办理转租手续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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