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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苏政发[1999]81号
  • 【发布日期】1999-08-30
  • 【生效日期】1999-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苏政发〔1999〕81号1999年8月3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供销合作社当前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合作经济方向,以市场为取向,进一步深化改革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供销社围绕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进行了积极探索,在拓展经营领域、壮大经济实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供销社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是经营机制不活,为农服务功能不强,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沉重,亏损不断增加。随着农产品供求关系的转变与农村市场多元化格局的逐步形成,农村经济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给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全省各级供销社要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进一步以市场为导向,深化改革,增强活力。
发展合作经济,把供销社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供销社改革的根本方向,必须着眼于长远,逐步推进。供销社要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加强自身改革,积极支持并参与农民流通组织,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针对当前供销社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改革的着力点放在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上,尽快扭转效益下滑、亏损增加、经营萎缩的被动局面;清理整顿、规范管理供销社社员股金,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
供销社改革要坚持市场取向,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解放思想,大胆探索。要进一步改革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组织结构,使供销社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断增强经济实力。

二、积极探索,多形式搞活基层供销社
基层社应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逐步做到民有、民管、民享。
对现有基层社的改革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在坚持资产保全的原则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改组、联营、兼并、租赁、承包经营、拍卖、出售、破产等多种形式,搞活基层供销社。有的基层社可以按照经济区域进行合并,自愿合并组建中心供销社。少数基层社符合条件的,可以在理顺现有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部分小、微、亏基层社,可以在资产清算、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的基础上,撤社留店。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基层社,要按照有关法律和社章规定,实施解散、破产。破产基层社的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保障工程。
基层社要充分利用供销社在农村流通领域的组织优势和经营优势,围绕当地农业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强化为农服务功能。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兴办专业合作社,组织和带领农民走向市场,在搞活农产品流通中进一步发挥导向和龙头作用。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凡农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都要积极组织经营。要发挥供销社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利用现有的城镇网点设施,办好消费合作社和各类市场。同时,基层社还要努力开拓经营,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进一步理顺县以上供销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县以上各级供销社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各级政府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外,上级社不对下级社下达经营任务。供销社理事会(社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权利,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
县级供销社在发挥供销社作用中处于关键地位。县级供销社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同时要努力发展本级经济,发展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龙头企业,提高效益,增强为农服务实力。县供销社的机构设置和理事会(社务委员会)人员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管理人员由理事会(社务委员会)聘任,要严格核定人员编制。县供销社的经费来源维持现有渠道,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酌情补助。省市两级供销社要大力精简机构,转变职能,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供销社系统各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问题按苏办〔1999〕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要按照《 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理顺供销社与社办企业的关系,实行社企分开。供销社作为出资者,按投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供销社社办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此基础上,相互协作,平等竞争。

四、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努力搞活供销社社办企业
供销社社办企业要围绕扭亏增盈目标,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产权改革步伐。在改革过程中,必须保护出资人权益,不准无偿量化并分掉供销社社有资产。同时要接受债权银行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供销社社办企业改革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形式。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把一批大中型骨干企业搞强搞大;通过股份合作制、租赁、出售等形式,放开搞活小企业。对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供销社社办商业企业要推进连锁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积极开展资本经营、调整、置换低效资产,引导社有资产流动。
供销社社办企业要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进一步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新老人员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强化企业用工管理,加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通过调整和盘活存量资产,因地制宜开发新业务,千方百计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社办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城镇户籍的下岗职工,按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办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按《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障和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在社办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对历年拖欠的职工工资予以清付,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着力挖掘现有企业潜力,杜绝盲目铺新摊子,对现有扭亏无望的企业和项目要下决心停办、退出,尽量减少损失。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层层负责的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要强化以资金为中心的财务管理,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中心的产权管理,以资产经营为重点的投资决策管理和以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为重点的审计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
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自负盈亏;调整收购网点,加快实现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彻底实行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分开。农业发展银行对棉花收购资金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供销社棉花企业必须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帐户,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不得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鼓励产棉区以产棉区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为依托,积极发展棉花合作组织,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具备条件的棉花合作组织可直接与大型纺织企业建立产销关系,实现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供销社农资经营企业要适应化肥市场逐步放开的要求,转变经营机制,改善为农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农资企业经营化肥购销业务发生的亏损,一律由企业自行承担。供销社化肥经营企业要与化肥生产企业加强产销联系,县以下供销社要积极兴办农资专业合作社,并与当地农技站、土肥站、植保站实行联合服务,优势互补。供销社棉花、化肥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各级政府委托的储备棉和救灾肥、储备肥的贮藏保管工作,确保安全。各级政府委托供销社棉花、农资企业承担的储备任务,要核定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数额,并及时拨付。

五、规范完善社员股金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
社员股金是供销社的建社基础。在供销社发展历史上,社员股金对于增强供销社经营实力、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各级供销社要规范完善社员股金管理。对“保息分红”股金要进行清理,根据股金的不同来源,采取不同形式,认真进行转退,平稳过渡。凡通过资产变现、土地出让等办法筹集资金退股的,有关部门应参照特困企业的有关规定,免征免收有关规费。供销社职工股金可以转为可继承、转让的身份股或风险股。股金集中的地方要通过企业改制,鼓励职工持股,提倡经营者持大股、多持股。鼓励供销社社会法人股、社会公众股转为企业股本,参与企业经营。通过以上办法,将“保息分红”股转为风险股。对经营不善、兑付困难的基层社和社办企业,当地政府要积级组织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挤兑风险。今后,要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股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供销社股金管理。

六、妥善处理供销社亏损挂帐
为促进供销社转换经营机制,妥善解决供销社亏损挂帐,对供销社历史上形成的亏损挂帐要进行全面清理、核查,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进行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待国家对供销社亏损挂帐清理、处理政策下达后另行制定。各级供销社要积极配合,根据供销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统一制定的方案和表格,据实填报,不得更改原始帐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力协助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做好清理、核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供销社的指导、协调与扶持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供销社的指导、协调,加大扶持,但不得干预供销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供销社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及股金管理等需要政府组织协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当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供销社的改革,帮助供销社解决好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要切实保护供销社的合法权利,不允许对供销社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坚决制止各种乱摊派、乱罚款和乱收费。凡政府委托供销社从事政策性业务的,都要事先签定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供销社的资金和财产,不得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和限制经营范围。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不得无偿拆除供销社房产、网点,占用供销社土地和设施。对国家实行专营的商品,专管部门应尽量委托基层社在农村代购代销。对供销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专业合作社,优势经营项目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经营项目,以及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各级银行应积极予以支持。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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